申诉状应该怎么写|申诉状怎么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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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申诉状有如下特殊征:

  (1)申诉状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作的书面申诉。不论这些判决、裁定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判决、裁定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书写申诉状进行申诉。但提出申诉,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材料,可能由此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不是说只要递交了申诉状,就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这和上诉状递交之后即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不同。但是,申诉状毕竟是使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定机关和国家有关工作售货员得知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无错误的重要材料之一。有权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不检察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他们根据申诉状等重要材料,如认定确有错误时,法院院长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理由写充分。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诉,由工作售货员如实笔录。

  使用申诉状的意义和作用:

  (1)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必须维护。这对于维护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发现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那么,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售货员使用申诉状提出申诉,实事求是地要求纠正错误,也是必要的。因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加心改正。旧社会是“官无悔判”的,他们往往会坚持错判。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机关,则是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对错判必须重新审理,以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样做,更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更能提高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状是运用特殊程序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用书状申诉的一种形式,是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诉讼权利的体现。这也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或所认定的事实或运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申诉状的结构由六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申诉状”三字。

  (2)申诉人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果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是在押的,应写明现押处所。如果是被告的辩护人、亲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的关系,并加写被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诉人,还应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写明,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3)案由和不服原判决或裁定的情况。应当写清楚申诉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的何字何号的判决或裁定。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4)请求的目的。申诉人应简明概括地把请求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明白地表示出来。不论是刑事不是民事案件,应明确提出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要求查处或再审,以纠正原裁判不当之处。

  (5)申诉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内容要做到:

  a.摆清事实。应在申诉的事实上求、求实、求准。

  求全,是指所申诉的事实应是全面的,主要事实的情节要全,对原裁决有影响的次要事实也应列明,使受理的法院对案情的事实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原裁决不是依据全面事实裁判的,经过对照也可以有助于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工作售货员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求实,是指所申诉的事实确属客观实际,不作虚伪的陈述。原裁判所认定恰当之处,应承认其恰当面,不要反驳;原裁判所认定的确实不当,应当用事实加以澄清。如果原裁判所所认定的事实失实,经过对照,也容易比较出来。

  求准,是指申诉的事实,应在内容和文字上准确无误。如原裁判有不准确之处,也易对照,看出问题。这些都有利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不当与错误。

  b.列示证据。为了说明申诉事实的真实性,申诉人应将与请求目的相符的人证,即证明人或证人的证言,以使案情真相大白。同时应提供能说明申诉事实的物证或书证,以有利于正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c.法律的适用情况。在申诉状中对法律的适用情况可作两方面说明:

  如果原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不当,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有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应在申诉状中阐明应是正确适用的法律及其法律条、项。

  如果原裁判严惩违反诉讼程序,申诉人应在申诉状中陈明正确执行诉讼程序的作法和规定。

  d.理由充分。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概括申诉的事实要准确,推理的前提要真实,不要用“套话”。

  二是理由的结论(即请求目的)之间,要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应是孤立的、脱节的。

  总之,申诉状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写的重点。要依事据理,正确申诉,依事举证,反驳错误的裁判。但是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服从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这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无理缠讼,一再申诉,也是不对的。因缠讼而妨害社会治安和诉讼秩序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结尾。有三项内容:申诉状所递交的单位,即写:“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诉人的姓名,签名并盖章;具状日期(年、月、日)。

  申诉状是当事人针对已生效的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要使申诉状递交后能发生审判监督程序,就必须实事求是地、集中全力地说明原裁判的不当之处。因此,在写法上,申诉状主要可采用下列两种写法:

  (1)证明的方法。它是指摆出恰当的事实,讲出充分的理由,通过论断证实某一主张的正确性。证明的目的是辨别是非,使真相大白。在申诉状中所使用的证明可以有两种:

  a.实践的证明。即摆出在实践中存在的能说明原裁判不正确的新的事实,并举出新的证据,以证明申诉有据。

  b.逻辑证明。即在使用正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通过正确的论证、逻辑的推理,证明申诉有理。使用这种证明方法,要正确地鲜明地建立论点,运用人证、书证、物证、旁证,并加以正确地论证。切忌使用虚假的证据,虚假的证据不仅得不出正确的结论,而且还应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制裁。只要有应当申诉的新的事实,有确实的证据,用证明方法书写申诉状是颇为得力的。

  (2)反驳的方法。即在申诉状中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不实或论题虚假),这是在申诉状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方法,往往和证明的方法结合使用。反驳的具体写法是:

  a.抓住原裁判的关键性错误,建立反驳的论点,有几处关键错误的就应建立几个论点。

  b.直接用新的事实与证据作为论点,反驳原裁判中所认定事实或指出其所引用法律的不当。反驳应当是有理有据,论证推理要合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