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xx〕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xx〕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xx〕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所申请的资质。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其中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许可程序与期限
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4.负责许可的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通过其门户网站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5.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述涉及公路、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四)资质审查
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为“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4.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6.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已有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企业申请上述资质时,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发布信息为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未发布的企业主要人员将不予认定。
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有关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详见附件4。
二、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5),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七)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
2.其它内容变更
(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
(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2。
3.资质证书变更应向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xx〕79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三、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一)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应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违法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十四)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十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
(十六)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十七)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二十)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
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十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五、其他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xx〕106号)同时废止。
(二十三)舟山、义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