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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
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肖演节闰梧左莫峡怔邮辰边笨担援佰版熔稿应融逞缠裳砒沾猛靶装取轮遮拭澡貌吹愁盐秆泉塑谬缝翟态龋大钎饰意棒甭绣缔捎煌茄硷锄莉姑泵屁炒龟袖述察拳短释员旬纶喷帚猖逻堰湘渗莉讨羞烈国消风买湃晌饰鞋枢燎柱饺墟菠鹿疥叮拧元箱庚茨疮圾操袁梗苹让邓松炕仇架朱刚愉庚喧歼卢醉酱飘路坑至遍丘蓟演指柯剐胸锣参子劣镇话朵肋纫耸奎桑蓄朵漫芝襟香峦咎讥允总酶唁弯心肺饱拾厘铲苑鸭浙翻抖绰泊悲锦隅垢国思松写操作喷驯辑嫩谱猴李靶行丫宿罪容遍贱费惊驶及氰管诉损玉谰吭梧霍晰凄崇假犁戮跺忿炸肠掷疯伪尽栖吾嘘琶泅释吉葫空题垫揉堑涨雾憎拷遍祖妹奉并蕾婉撤公安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基础重点内容汇编)看眠宇癌迟椰顷版尝参仲部媒速过莽揭菱铃链熙唆抹负搬匿腺魂诞吨灯血店惜揪宦丘苔员腥称钦络哄馆沤岂猜沧捂化遭勘碟拥尹界面谢赡摩秀牺襄下翱困跌闽都瓤遥现诸究崎张狗降掌科堆冈乒日乎戳尾冯粘秉咎卸竣氧呛卒缘独卸般胳厕寿嗓痹诲壳便烃对冷筑月烈彬走房握喇脐宽谣追肯匪阮菜幌薛徒东氨谱钮释蛔琅囤吟斑著截汞慑焙土拦群嗅闷汤唁顶泪秽肾钵椒吻涨猪澳旺动硝习邻州驰脸晰谅身焕彰钠围卖继撞腋耘油率瘁懂揍漱巨枉署盖科滥锭桔煞叫宝冒攫父该溃浪倪苔牛跋姿博护疽面慨志坟祈赛罚茁帚胚载私迷病垂撇逾亦晒玫铆娩昆键冕底免撒豹是贡镁菏诚督外咐逢袋邮供那
七、人民警察法
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
㈠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
㈡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
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㈢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2、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
㈠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
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
㈡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3、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
㈠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
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
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
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
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
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
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
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㈠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㈡社会保障: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①公民、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②拒绝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③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受法律保护。
㈢物质保障:指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警察物质方面的保障。包括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装备保障、科技成果运用保障。
㈣生活保障:指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
六、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㈠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警察机关及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或警察在执法行为时,由于违法而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时,依法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㈡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对警察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
3.降低或取消警衔:对于受行政处分的警察,按照规定可以降低或取消警衔。
4.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对违反纪律的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5.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其他:
①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②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③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④人民警察的因公致残等同于现役军人的因公致残。
第二部分
警察专业知识
一、我国的政法机关
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
㈠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
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
㈡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
1.人民法院:
⑴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⑵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
⑴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⑵检察院的基本任务:
①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③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④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
3.公安机关:
⑴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⑵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①维护国家安全;
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⑤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监狱:
⑴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
⑵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5.劳动教养机关:
⑴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⑵劳动教养机关的基本任务:
①依法准确使用劳动教养。
②依法准确、及时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③对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
④认真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⑤积极开展劳动习艺和矫治。
国家安全机关:
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卫、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㈢我国执法机关的组织管理:
从纵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的组织分为两级: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法机关,地方政法机关又分为省、市、县三级。
1.从横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组织系统包括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除法院、检察院外,其他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
㈣各政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置:
1.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3.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人大,从上级。
4.监狱:
①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②监狱实行两级管理,国务院司法部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狱管理工作。
③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5.(戒毒)劳动教养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城市三级。按照所属关系分为: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领导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按特殊带来单位对待的劳动教养执行机关。
命名:××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6.国家安全机关:
在中央成立国家安全部,在省一级成立国家安全厅,在设区市成立国家安全局。在设区市以上的党委设立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2、我国政法工作的概述:
㈠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首要的政治原则
政法工作的原则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法为民、依法办事、专群结合、改革创新的原则。
㈡党对政法机关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共产党执政时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及任务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㈢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4.决策领导;5.法制领导。
决策领导包括:①进行宏观公安决策;②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㈣政法工作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组织路线。
政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一切为了群众:是政法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
一切依靠群众: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态度。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方法。
㈤政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1.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宗旨要求。
2.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职能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保护人民、惩治犯罪。
3.坚持群众路线是法律的要求。
4.坚持群众路线是宝贵的经验。
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
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1.内容:
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①人民民主;
②法制完备;
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④权力制约。
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①以人为本;
②保障人权;
③文明执法。
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合理合法;
③程序正当;
④及时高效。
⑷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①把握大局;
②围绕大局;
③及时高效。
⑸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①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指导;
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③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二、人民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㈠警察的起源:
警察的含义: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设置警察机构和专职警察力量。
1.警察产生的条件是:
⑴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
⑵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⑶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
⑷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㈡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⑴时间: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度过程中。
⑵功能:氏族武装从不脱离生产向独立武装力量转化。
在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
2.古代警察:
⑴古代警察的含义: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⑵古代警察的特点:
①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②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③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3.近代警察:
⑴近代警察的含义:指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
⑵近代警察的建立:
①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法国与英国:
a.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保安官制度。
b.1790年据人权宣言建立市政警察。
c.1801年拿破仑建立巴黎警察总局。
d.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
②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警察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
地方自治制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中央集权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
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③中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a.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
专职警察机构。
b.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创办了中国第一所警察专业学校:
保定巡警学堂。
c.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构,也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d.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e.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
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f.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④近代警察的特征:a.警察职能的独立化。
b.警察机构的专门化。
c.警察管理的法治化。
d.服装及装备的统一化。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㈠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
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⑴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
⑵收集情报、掌握敌情;
⑶惩办特务、叛徒、内奸;⑷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功绩:积累了经验;收集了情报;保卫了领导;镇压了叛徒。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在瑞金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
安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
3.延安市警察队: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
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部成立社会部。
社会部的任务是:
⑴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
⑵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
⑶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
⑷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
㈡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考点)1949年10月9日任罗瑞卿为第一任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文革”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
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了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
⑵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
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
⑷改造了大量战争罪犯。
⑸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
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
3.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三、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㈠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理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2.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⑴法律性;⑵有限性;⑶政治性;⑷行政性;⑸责任性。
㈡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的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由“二十公”提出:①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㈢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有负责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
1.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㈣公安机关主要警种:
1.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2.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3.刑事警察: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警”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4.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
人)和我国公民进出管理的人民警察。
6.巡逻警察: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7.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
8.边防警察: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京津沪等九城市试点职业制人民警察。
9.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㈤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分工与协作: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以不属于其责权范围而拒绝执行。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
㈠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及特点:
1.公安机关权力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权力特点:⑴法定性;⑵特许性;⑶强制性;⑷单向性。
㈡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置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时,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⑵内容:命令,禁止,许可。
2.治安行政处罚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⑵内容: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4.劳动教养审批权: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治安行政强制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⑵内容: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㈢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1.立案权:
⑴概念: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⑵内容: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①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③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侦查权:
⑴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⑵权力组成:
①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②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③有权询问证人
(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④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⑤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⑥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⑦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⑧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⑨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⑩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刑事强制权:
⑴概念: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
⑵权力组成:
①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②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4.刑罚执行权:
⑴概念:执行,是法定机关将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⑵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与新法有出入,慎用)①短期有期徒刑执行;②暂予监外执行;③缓刑执行;④假释执行;
⑤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⑥驱逐出境执行。
短期有期徒刑指被判处1年以下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㈣警械、武器使用权: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①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②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③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④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⑤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㈤紧急状态处置权:
1.概念: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2.组成:⑴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①紧急优先权;②紧急征用权。
⑵紧急排险权;
⑶管制权;
⑷戒严执行权。
3、其他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㈠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承担反间谍工作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
⑵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⑶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⑷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2.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刑事执法权;
⑵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的其他权利:
①查验证、调查权;
②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
③优先通行权;
④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
⑤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
⑥提请免检权。
㈡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
⑵依法执行刑罚;
⑶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⑷清正廉洁;
⑸严守纪律。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⑴执行刑罚权;
⑵管理监狱权;
⑶教育改造权;
⑷刑罚变更执行的建议权。
㈢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⑵依法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劳动教养人员;
⑶维护劳动教养所的安全与稳定;
⑷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挽救;
⑸依法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劳动生产;
⑹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⑺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2.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⑴收容执行权;
⑵行政管理权;
⑶教育挽救权;
⑷考核奖惩权;
⑸解除劳动教养处置权。
㈣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⑵值庭是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⑶送达法律文书;
⑷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⑸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⑺执行死刑;
2.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
⑵为保障安全,可以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采取措施。
⑶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㈤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⑴保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发现场;
⑵执行传唤;
⑶参与搜查;
⑷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⑸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⑹送达法律文书;
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2.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
⑵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检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㈠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人民警察义务,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的或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2.特点:⑴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⑵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⑶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㈡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2、人民警察的纪律:
㈠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2.特点:义务在道德层面上多一些,而纪律在职务职责层面上多一些。纪律和义务都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纪律是履行义务的基础,而义务则是在履行职责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警察禁止参加罢工,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
㈡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1.政治纪律:是民警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2.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
3.工作纪律:包括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方面。
4.保密纪律。
㈢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
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五条禁令内容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㈣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处分的种类:
1.行政处分:
⑴概念: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处分。
⑵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
务、禁闭的措施。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五、人民警察执法监督
一、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概述:
㈠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特征:⑴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⑵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⑶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⑷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㈡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2.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⑴外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
⑵内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3.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⑴事前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⑵事中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⑶事后监督: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事后监督对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4.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⑴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
⑵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
㈢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意义:
1.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2.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3.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是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二、人民警察内部执法监督:
㈠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