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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功臣奖
第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
(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xx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是指近五年内在上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已推广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保证公共安全和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的作用等。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或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类项目奖励只授予组织。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所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是指列入南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且在宁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项目的承担者包括在宁的公民、组织和外籍专家。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方案设计、论证、研制、生产、应用或转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主要完成单位及其顺序是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其顺序是一致的。
主要完成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顺序应根据其在成果中的贡献而定。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每个一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每个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均可在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受理期限内,通过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须附有《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签署的统一格式推荐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组织”是指经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省属各部门在宁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中所称的“个人”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等。
上述“个人”可和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在同一单位的同行专家,在其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共同推荐1名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1个候选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涉密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申报。
已参加过评审而未予授奖的项目,若无新的创新不得再重新推荐申报。
第四章 评审和异议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委员组成人选。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也可委托社会的专业团体替代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委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二)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热心科技事业,能全程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公示情况和一、二等奖拟选项目的考察答辩情况,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提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
(二)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三)研究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推荐申报材料,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财会、税务、审计等有关方面人员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推荐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按评审标准,科技功臣奖以会议等形式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候选人选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评结果,提出的科技功臣奖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五人。科技进步奖以网络等形式进行评审,网上独立打分,系统自动统计排序,形成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奖项目的初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拟奖项目提交专业组现场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受理异议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同时明确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对象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组织、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有关推荐组织或者推荐人应积极协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核实工作。非实质性异议应由推荐组织负责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异议问题的候选人,应当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申报单位放弃奖项须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异议自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未处理完毕的,待异议处理结束后,再重新推荐。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和经核实的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一并进行综合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需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科技功臣奖提出的拟奖人数不超过5人,按得票多少取舍。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科技功臣奖拟奖人选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xx年12月25日公布的《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奖励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