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以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条第二条列举的各项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各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四条学校原则上只规定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审定获奖名单等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和修订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的设立;
4.审核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奖名单。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
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
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奖名单;
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按程序上报材料。
第三章评选基本条件
第八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的,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获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医学院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格及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各项奖学金;
5.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拖欠学费行为。
第九条在评选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3.必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必修课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其他奖学金;
4.由教务处认定的考试违规、违纪受处理者;
5.有课程缓考者(因病住院的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因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学生凭相关部门证明、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情况的学生除外);
6.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比例
第十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cet4成绩≥425分,专科生cet4成绩不作要求)的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
一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二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
三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2%,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十一条精神文明奖学金
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二条体育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奖学金
奖励在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技能竞赛、专利发明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四条文艺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五条团学工作奖学金
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奖学金
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七条学校核定奖学金金额及名额至各二级学院。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外,其他各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不降低相应奖学金评选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他各项奖学金评选人数,调整后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数的2%~6%。
第五章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达到激励先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评选程序如下:
1.组织动员。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细则及程序,并组织、动员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填写申请登记表。
3.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按规定的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范围内反馈或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评审小组。
4.学院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评议结果及推荐材料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院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5.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二级学院推荐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审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双优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09〕97号)和《**医学院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校政〔**〕43号)同时废止。
(篇二)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年9月1日),为促进我校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对外经济贸易专门人才,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评选资格
第三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第七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优异。
第八条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
奖学金类别、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
第九条本科生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及获奖比例
特等奖:每学期5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0.5%;
一等奖:每学期1500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5%;
二等奖:每学期800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10%;
三等奖:每学期300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20%。
第十一条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金额及获奖比例
优秀学科奖:每学期200元,总名额不超过在校学生的5%。(同一评选学期,优秀学科奖不得与优秀学生奖学金重复获得)。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生学生奖学金在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三条参评学期所选课程(辅修课除外)全部及格,且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外语成绩(所有外语课程的加权平均值)在75分以上(含75分)。
第十四条特等奖参评学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均需在85分以上(含85分),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如符合条件的学生数量少于特等奖名额,不递补。
第十五条其他等级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其他有资格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单项(优秀学科)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单项课程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二名。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递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加分申请表》。
第十八条各学院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学生奖学金评选,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选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二十条学生处对学院报送的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一条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核批。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的发放由分管校领导核批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相关荣誉证书由分管校领导核批后,由学生处发放。
第二十四条学生获奖信息,由学院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评选相关材料按年度整理归入学生处文书档案备查。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予以修订。
一、奖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三)学院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800元/人・学年
二等奖学金:600元/人・学年
三等奖学金:400元/人・学年
二、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获得我院正式学籍且提出申请的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和在省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4%,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6%,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5%,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或良好。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在院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8%,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国家级、省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系部的前10%,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及以上。
(四)被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学院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表现良好,综合素质较好,身体心理健康。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15%,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良好,体育成绩必须在良好等级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部的前30%,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三)对于热心社会活动、成绩突出、同学拥护的学生干部,或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显示出一定创造能力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只限2门功课的成绩相应下调幅度,具体标准由各系部掌握和控制。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界定条件和认定工作,按照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执法机关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当年考试作弊者或有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四)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以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学院奖学金”。
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得者,由各系部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定。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照比例将当年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部;“学院奖学金”的名额: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10%;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总数不得超过系部二、三年级高职(专科)在校人数的5%。
八、“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各系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搞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九、各系部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努力用真凭实据做好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十、组织机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部应成立以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学生资助人员、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
十一、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定工作,提出本单位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名单经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被评定者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学院奖学金”由学院发放;
十二、企事业单位在学院设定的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未制定具体办法的,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各类奖学金评选发放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篇四)
第一条为突出立德树人理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奖学金所设奖项分别为安徽大学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术科技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和文体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各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基本条件如下:
(一)学年考核等次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含2.0);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无擅自拖欠学费行为;
(四)每学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四条安徽大学校长奖学金
安徽大学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道德品行、学术科技以及其他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者有非常突出表现,为学校赢得广泛声誉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奖励名额和金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行优良、学习优秀、在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为:学年考核优秀,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原则上应在班(年)级前10%,在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团学工作或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学术科技奖学金
(一)学术科技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学术科技奖设团队和个人两个奖项,奖励金额为团队一等奖5000元/队,团队二等奖4000元/队,团队三等奖3000元/队;个人一等奖3000元/人,个人二等奖2000元/人,个人三等奖1000元/人;
(三)学术科技奖由学校统一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第七条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在学习上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二)学习优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二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6%,奖励金额为1200元/人;三等奖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6%,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三)学习优秀奖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评审依据,评选条件为每一学期取得14学分以上(含14学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7(含2.7)以上以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班(年)级前50%。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实践奖学金
(一)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社会实践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九条团学工作奖学金
(一)团学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团学工作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十条文体活动奖学金
(一)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或者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二)文体活动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十一条评选程序
本科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奖学金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获奖候选人及获奖等级。
(三)联合评议。学校图书馆、保卫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心等单位对推荐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联合评议。
(四)院(系)评审推荐。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等奖项进行评选,并按规定的条件推荐安徽大学校长奖及学术科技奖候选人。推荐结果应当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五)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院(系)各项奖学金评选和推荐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项奖学金的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二)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学术科技奖、学习优秀奖、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及文体活动奖不可兼得。
第十四条院(系)评选社会实践奖、团学工作奖和文体活动奖等三项奖学金时,累计比例不得超过9%,评选细则由院(系)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政〔2009〕25号)即行废止。
(篇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
第四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注册的情况。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每人每学期25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且学期内无学分绩点为零的课程;
(二)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1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3.75分及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外单科学分质量绩点3分及以上,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校区根据参评条件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评定产生。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1000元。
二、单项奖学金的种类、获评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奖
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奖金200元。
(二)科技创新奖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奖金1000元。
(三)竞赛优胜奖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类、文体类竞赛中获以下奖励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奖金200-1000元。个人在同次比赛中获多项奖时,只奖其最高的一项。
(四)特殊荣誉奖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奖金视情况而定。
(五)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奖金200元。
(六)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奖金200元。
(七)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或事故伤害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奖金500元。
(八)志愿者服务奖
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奖金100元。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由各校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比例进行评选,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单项奖学金由各校区、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评选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奖学金进行克扣或将奖学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各项奖学金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学校审批,计划财经处核准,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校区、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异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校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