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宣传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根据中央、省、市县委相关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乡镇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县委宣传部在县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新闻宣传和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

  县委外宣办、县广播电视局和县信息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闻宣传管理和网络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党(工)委、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传导向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遵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中央及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新闻宣传中需要牢牢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报道中央和省、市、县重要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宣传重要成就、重大典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安排一致,需要按规定报审的,必须事前报相关部门审定,不得随意报道。

  (二)涉及民族、宗教、人权、金融、经济、科技、军队、武警、公检法司的报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报道突发事件、敏感问题、重大事故、重要案件、严重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预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口径一致,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得自行其是。

  (四)批评性报道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着眼于大局,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把握好分寸和尺度。

  (五)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对群众提供的舆论监督线索,新闻媒体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之后才能报道。

  第三章 宣传纪律

  第六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政治纪律,必须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按照党委的部署开展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真实原则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

  第七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职业纪律,必须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爱岗敬业;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实事求是;坚决反对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常规制度

  (一)年度目标任务量化制度。每年年初对乡镇、县直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驻金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目标量化,规定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和县级媒体发表新闻稿件的任务目标。

  (二)新闻宣传工作通报制度。县委宣传部按季度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完成情况作为年底评先树优的条件依据。

  (三)新闻例会制度。县委宣传部每月初组织县委外宣办、县广播电视局、电视台等相关人员召开例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报全县新闻宣传近期工作情况;分析上月新闻选题的落实情况以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任务的完成情况;策划本月新闻选题和重大报道要点,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跟班学习制度。县委宣传部定期调度乡镇、县直部门、县属事业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者到县电视台跟班学习;定期安排有关人员到市级以上报社、电视台、电台跟班学习,掌握上级新闻媒体近期宣传报道计划及重点,提高新闻策划、写作、录制水平,有针对性地发表重头稿件、重要新闻。

  (五)责任追究制度。县委宣传部对新闻宣传报道、新闻安全、舆情信息调控、记者接待、互联网管理等均实行责任人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新闻宣传安全和目标任务完成。责任人根据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表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年底统一考核,兑现奖惩。

  (六)节假日新闻宣传值班制度。各新闻单位在节假日要安排好新闻值班人员,并有一名领导负责带班,负责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和突发性重大新闻事件的处理,完成上级部门和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监督员,对新闻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进行监督阅评和评议,定期向县委宣传部反馈信息,从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条 新闻安全制度

  县委宣传部、公安局网监大队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县舆情信息的调控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舆情信息网络,严格按照“三个第一”(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第一责任人)要求开展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到守土有责;做好网上舆情的跟踪监管,对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言论,发现后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确保口径统一,并及时组织网评人员进行引导,消除不良影响,对失实报道与贴文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和网站予以跟贴澄清,防止负面效应的发生;对上级新闻媒体来金进行问题报道的记者要正确对待,认真接待。

  第十条 新闻审阅审看制度

  (一)县委外宣办、新闻科、县广播电视台、县内各门户网站采写、刊(播)的新闻稿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通讯员发出的新闻稿件,实行分级把关、寄审登记制度,未经单位领导审签不得寄发、刊(播)。

  (二)下列内容必须向县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报审:

  1、县内媒体的重大选题,新开辟敏感性强的热门话题、专题、专栏或栏目调整等。

  2、重大意外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

  3、涉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局工作评价性的报道或重要评论。

  4、有关民族、宗教、军事、外事、物价、反腐、教育卫生改革、征地拆迁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

  5、新闻媒体参与的大型社会活动。

  6、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新闻媒体的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 会议和领导活动报道制度

  (一)切实改进会议报道,进一步规范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着力解决会议和领导一般性活动报道过多、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新闻单位、新闻媒体重点组织好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经济会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以及在县内召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全市性、全省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对日常性、

  一般性工作例会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如需报道,由各承办单位自行组织,方案报县委宣传部备案。会议报道应突出会议及活动实质内容,淡化程序报道。

  (三)做好主要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

  第十二条 重大典型宣传管理制度

  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由同级党委(党组)申报,县委宣传部报经县委同意后统一组织宣传。县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我县的典型也要征求县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宣传管理制度

  带全局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由县委宣传部根据情况统一组织宣传。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制度

  突发事件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报道,按照《金塔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管理制度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县互联网站网上意识形态工作的宏观协调和指导,加强与省市网络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系。

  (二)各单位、部门、个人的网站,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任何网站包括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网站未经批准登记不得登载新闻,不得开设新闻栏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登载新闻,更不得自采新闻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自采新闻”。

  第十六条 新闻通联工作制度

  (一)县委外宣办、新闻科、县广播电视台的记者要牢固树立“三贴近”原则,经常同各乡镇和各部门保持联系,组织发动基层通讯员积极参加各项宣传报道活动,掌握基层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切实做到吃透“下情”。

  (二)县委外宣办、新闻科、县广播电视台要定期对广播、电视、报刊的新闻报道和稿件进行检查,并进行业务探讨和栏目讲评,加强对采编人员的培训,提高播出和刊发质量。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制度

  (一)全县重大活动新闻发布会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布置,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召开各类活动的新闻发布会,须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县委宣传部。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新闻发布会,确需举办的,必须将方案报县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新闻通气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

  (一)主要内容:县委、县政府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经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二)审批程序: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天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有关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十九条 县外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一)中央、省级、市级新闻单位安排来我县采访,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的记者均属接待范围,由县委宣传部、县外宣办负责核实身份和协调采访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对口接待、被采访单位接待等方式。如有记者未经县委宣传部到各乡镇、单位和部门采访的,各乡镇、单位和部门可拒绝采访,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县委宣传部。凡是县委宣传部介绍、安排的记者采访,乡镇和部门要负责做好接待和配合采访工作。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县外新闻媒体来金进行新闻采访、拍摄、制作各类节目,必须报县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境外及港澳台记者来金采访,一律经县委宣传部审批,不允许擅自向境外媒体提供广告宣传及其它新闻宣传线索和素材。

  第五章 责任要求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以下责任:负责全县新闻宣传工作和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导、管理和协调,建立和完善新闻宣传工作的引导、协调、保障、约束、奖励等运行机制,及时提出新闻宣传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和安排,发现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查处问题,纠正新闻宣传中的偏差和错误,做好新闻宣传的宏观调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委外宣办、县广播电视台及各网站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以下责任:履行管理的职责,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错误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和政府新闻发言人负有以下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把好关,新闻宣传中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审的必须报审。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中央、省、市主要媒体上被采用的稿件,必须是如实报道全县建设发展典型、经验、成果,展示金塔发展新成就、提高金塔知名度等方面的全局性主要新闻稿件。新闻宣传将纳入年中考核,奖罚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要求,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新闻宣传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县委宣传部年度工作考核办法追究相关领导的相应责任;出现违规违纪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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