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再审案件应开庭审理及哪些不予受理?] 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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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再审案件应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二、哪些再审案件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3、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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