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代持股人):
上海 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 公司”)是拟由甲方、乙方等众多投资者集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特殊原因, 公司将以乙方等部分出资人作为全体出资人的代表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成立,甲方对 公司的实际投资股份由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出资人与代持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设立 公司时,以现金的方式出资人民币 元。上述股份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乙方同意无偿代甲方持有上述股份。
二、作为 公司的实际股东,甲方有权且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公司执行董事提出质询和建议;
3、 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4、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 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6、 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
7、 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8、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公司股东会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乙方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如意见一致,乙方可代甲方进行表决,如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代表的其他股东的意见不一致时,表决事项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