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全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一)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各地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地方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位置等规划条件,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并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及移交等主要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二)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地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当地教育部门。城镇小区未按有关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各地应按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等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对已挪作他用的,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产权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四)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地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一)制定方案(2019年3月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节点,层层抓好工作部署,做到方案详实、措施具体、操作性强、便于考核,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摸底排查(2019年4月中旬前)。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明确整改措施。
(三)全面整改(2020年12月底前)。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和已制定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统筹各方力量,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并确保整改实效,力争提前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四)监督评估(2020年12月底前)。对各地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区)进行通报。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住建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编办、发改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住建厅,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主任,省教育厅、住建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为省教育厅、住建厅、编办、发改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等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保障,加大监督管理。各地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工作列为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将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整改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摸底调查汇总表和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送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省教育厅联系人:欧照铿,联系电话:0591-87091314;
省住建厅联系人:李开平,联系电话:0591-87811803)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591-87822232,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邮编:350003。
附件:1.福建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2.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5.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6.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7.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摸底调查汇总表
8.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
附件1
组长:杨贤金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赖碧涛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和平省教育厅厅长
林瑞良省住建厅厅长
成员:赵志强省委编办副主任
潘乙凡省发改委副主任
林弘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锦来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
主任:赖碧涛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吴伟平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义雄省住建厅总工程师
成员:吴吓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许奇省住建厅科技设计处处长
付周省委编办事业编制处处长
唐勇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副处长
洪榕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处长
周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调研员
戴颖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杨振坦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王越忠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调研员
何光辉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调研员
附件2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小区 名称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整改 措施 | 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 | 整改 完成 时间 | |
**县 | 总计(个): | ** | |||||
(一)*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二)*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三)*镇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四)*乡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填表说明:幼儿园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学位数等; |
附件3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小区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 | 按规划应配套幼儿园规模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整改 | 整改后 | 整改 | |
**县 | 总计(个): | ** | ||||||
(一)*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二)*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三)*镇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四)*乡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附件4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小区 | 小区 人口 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建设不到位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项目规划条件中幼儿园规模 | 实际建设幼儿园规模 | 实际幼儿园办学性质 | 整改 | 整改后幼儿园 | 整改 | |
**县 | 总计(个): | ** | ||||||||
(一)*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二)*街道 | 小计(个): | |||||||||
1、 | ||||||||||
2、 | ||||||||||
…… | ||||||||||
(三)*镇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四)*乡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填表说明:实际幼儿园办学性质包括“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营利性幼儿园”三类。 |
附件5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小区 | 小区人口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未移交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未移交幼儿园规模 | 未移交幼儿园 | 存在问题 | 整改 | 整改后幼儿园 性质 | 整改 | |
**县 | 总计(个): | ** | ||||||||
(一)*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二)*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三)*镇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四)*乡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填表说明:未移交幼儿园办学性质包括“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营利性幼儿园”三类。 |
附件6
填报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小区 | 小区人口规模 | 小区建设审批时间 | 使用不到位幼儿园 规模 | 存在 | 是否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 | 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的名称(或暂名) | 整改 | 整改后幼儿园办园性质 | 整改 | |
**县 | 总计(个): | ** | ||||||||
(一)*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二)*街道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三)*镇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四)*乡 | 小计(个): | ** | ||||||||
1、 | ||||||||||
2、 | ||||||||||
…… | ||||||||||
填表说明:存在问题包含挪作他用、未投入使用、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等情况。其中,用于举办营利性幼儿园需填写“ 使用不到位幼儿园名称(或暂名)”。 |
附件7
填报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8
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 | |||||||||||
填报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盖章)填报人及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 |||||||||||
序号 | 至2020年 | 现有幼儿园学位数 | 至2020年 | 至2020年计划新增幼儿园学位数 | 至2020年计划新增幼儿园所数 | ||||||
小计 | 计划新增 | 计划新增 | 计划新增 | 小计 | 计划新增 | 计划新增 | 计划新增 | ||||
总计 | |||||||||||
(一)**区 | |||||||||||
(二)**县 | |||||||||||
(三)**市 | |||||||||||
…… | |||||||||||
填表说明:各地在确保完成省“十三五”教育专项规划确定的“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目标基础上,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地方未来发展规划和城镇化进程及区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学前教育资源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