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如何进行基层选举工作:基层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此选举工作是很重要的。下文是小编就基层选举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整理。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作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选定,然后向党委作出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会的根据。

  2、会议的大体时间。

  3、下届班子的设置名额。

  二、做好选举大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1、党委指导党支部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党支部写好工作报告。报告要对本届任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既要讲成绩,也要讲不足,同时对下届支部班子提出建议等。

  3、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酝酿讨论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

  4、党支部向党委呈报第二次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预备名单应多于应选名额的20%。

  (2)选举大会的具体日期。

  5、党委批复

  三、召开党员选举大会

  主要事项有:

  1、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2、选举大会的程序如下:

  (1)宣布参加选举的人数、应选举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具体应说明本单位有多少正式党员,多少预备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到会参加选举的有多少党员。

  (2)推选并宣布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名单。

  (3)进行无计名投票。

  (4)清点选票并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5)计票。

  (6)宣布选举结果。

  3、选举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

  (1)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才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a、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b、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c、虽未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服刑的;

  d、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3)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时,选举才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4)选票中赞成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应先予以清理。

  (5)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等于或少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半数人数,则不能当选。

  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待,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得赞成票超过实到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后,其缺额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四)选举后要及时召开新的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分工。

  (五)党支部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告党委批准。

  党委批准后,应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新班子的组成情况。

  最新基层选举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xx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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