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内部控制建设浅析调研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是党中央赋予财政工作的全新定位。作为新《预算法》的执行主体,《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财政部门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首先抓好内部控制等内部管理工作,“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已。通过近几年来对局属股室及乡(镇)财政所的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分析,财政内部控制建设任重道远。

一、财政内部控制的定义及其发展

2001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首次提出“内部控制是政府责任的基础”,并于2004年通过了《公共部门内部控制准则指南》,内部控制概念达成共问识。我国在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2012年财政部正式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内部控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包括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程序、经济活动等加以规范,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正式实施。

现阶段我们所称财政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财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财政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二、财政内部控制的特点

财政内部控制就是在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其核心理念就是将制衡机制嵌入到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内部控制的方法无论是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还是信息系统管理控制,都必须体现制衡原则,就是要“内部人卡内部人”。

财政内部控制是全流程的控制,必须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改进和反馈全过程,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和全部程序,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包括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否则内部控制就是不完全控制,就不能实现控制的目的。当然全覆盖并不意味着内部控制没有重点。相反,对重要工作、重要流程、关键节点的控制,也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财政核心业务的控制,对财政分配、资金拨付、政策制度等权力运行的控制,是财政内部控制的主要特点。

三、财政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财政内部控制能促进财政职能的高效发挥。财政内部控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有效监督的管理制度,是实现财政目标,履行财政职能,增强部门自我约束的重要途径。它能确保在履行财政职能和重大决策中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财政内部控制有利于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跟踪不到位,必然会导致管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只有做好财政内部控制工作,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或避免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推动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合理安排和正确使用各项财政资金,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财政内部控制能有效地促进财政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在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时,特别是在频繁的财政收支活动中,能否经得住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与考验;能否做到正人先正已,廉洁理财,将直接决定财政工作的质量和财政干部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财政内部控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起到反腐倡廉的作用。

四、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财政系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但是内部控制多数停留在文字层面,内控意识薄弱,对内控的执行缺乏积极性,缺乏高水准的内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信息化远滞后于需求。再则机关历来规矩是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没有有效制衡,长官意志、领导意志就会盛行。所以有效制衡必须从关键的少数做起,从“纵向把关”走向“横向制衡”,从封闭运行走向公开透明。

五、完善财政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造科学有效的内控管理平台,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强化内控意识;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的视角来规范财政支出,严格对财政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的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到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控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财政内控工作,牢固建立起内部防火墙。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及时暴露问题,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能够及时地挽救一些同志,使他们悬崖勒马。既能使干部队伍更加廉洁自律,又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