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稽处职责范围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两费”政策执行情况。
2、负责分解,下达“两费”征收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完成征费任务,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3、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负责“两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
4、负责财务、费收、劳动工资各项统计报表的编制,综合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5、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负责各项报表、帐册、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7、负责全区(市)征稽车辆、微机、传真机、无线电等设备的运用和管理,保证微机台帐和各类数据真实、准确。
8、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处机关行政机构、岗位设置
三、处长职责
1、带领全处职工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严格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定期检查全市征稽系统对国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带领全处职工依法征费,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费(税)计划任务。
3、坚持行政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不断地改进领导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副处长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支持工作。
4、负责组织分解,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并督促按时足额上解入库。
5、负责公路规费收、支会计核算和加强财务会计监督,认真执行财会,劳动人事,工资奖励等规章制度。
6、根据《审计条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布置,及时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注重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费收内来,综合档案和稽查管理水平。
8、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9、加强党政联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征费管理水平。
四、处副处长职责
1、按照具体分工,抓好各项分管工作,并对处长负责,当好助手和参谋,积极搞好配合,确保工作计划的实现。
2、抓好各分管科室的管理工作,针对各个时期情况定期拟定出工作计划,在征得处长的意见后,再组织实施。
3、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对各项工作的设想以及组织实施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注重集体领导下的分工协助问题,在副职分管工作中出现交叉的情况下,要做好相互研究,通气工作。
5、对处机关的各项改革、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积极参与,共同决策,并认真贯彻落实。
6、共同抓好全处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处工会、团组织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7、处长因公出差,不在处时,受处长之托,代为处长主持全处工作。
五、规费征收管理科职责
1、认真宣传和执行规费征收政策、法规负责检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负责规费计划的测算和分解,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规费收入财务和车辆统计管理工作,及时上解入库费款,按时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4、负责规费票证管理工作,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5、开展规费征收政策研究工作,制定辖区规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征稽所征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及时收集、整理规费征收的原始数据资料及征费动态信息,随时为领导提供决策数据。
7、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开发、运用、指导和管理。
8、负责对全市在籍车辆及进、出驻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费源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规费征管中的日常工作。协调好“两费”征收工作中的配合问题,探讨“两费”征收的新办法和新手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规费征收管理科科长职责
1、负责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本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正确掌握、执行国家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及时测算、分解规费征占苹碚鞣压ぷ魅粘J挛瘢斡胝鞣压ぷ髦卮笪侍獾木霾撸焙昧斓疾文薄?br>3、负责全市规费征收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出期间工作计划,按时完成规费征收计划和上解任务。
4、准确掌握全市规费征收政策和计划进度情况及动态,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5、加强对全市征稽部门费收政策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规费会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规费征收政策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未能”规范地制订各项会计凭证、帐表、整理、保管好财务栏案,并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室存档。
3、负责全市规费收入票据审核、及时记帐、算帐、对帐,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4、认真审核各所规费收入情况,做好全市规费收入汇总、分析工作,按时编报规费报表。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6、负责指导规费会计财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规费征收管理科出纳员职责
1、遵守会计法规、协同会计搞好规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
2、遵照“规费会计核算办法”认真做好记帐、算帐工作,确保帐务整洁、规范。
3、及时与银行核对帐款,做到日清日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定期编制银行对帐调节表。
4、按规定及时催促各所上解规费收入费款,办理银行转帐手续,做好规费收入入库工作。
5、执行上级解款计划,按规定做好费款上解工作。
6、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和动态。
7、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九、规费征收管理科票证员职责
1、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票据领发帐薄,严格执行省局关于票据领用、发放的规章制度。
2、掌握各所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制定票证发放计划,负责在省局领取所需票据,保证各所规费征收业务的票证使用。
3、认真保管库存票据,做好存放整洁、帐目清晰,领取方便,不出差错,做到领、存、发、销相符。
4、指导各所票证使用工作,及时清理过期旧票,编造清单,报请上级核销。
5、收集、整理规费征收资料及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及动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规费征收管理科统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统计法规。
2、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做到资料齐全、准确。
3、按上级要求指导各所统计工作,及时催促各所按期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整理、汇总,保质、保量地向上级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4、掌握和熟悉本辖区车辆状况,能准确地向领导提供关于车辆的各种数据,当好领导的参谋。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规费微机管理员职责
1、根据“省规费征稽系统微机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计算机,计算机只允许供“规费管理系统”使用。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费的政策、法规,不断地研制开发,修正充实,完善规费征收管理系统,促进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3、定期维护软、硬件,指导、监督各所微机员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微机,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记录。
4、严格遵守微机各项管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发和变更现有的征费程序。
5、定期存盘备份,做好微机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按要求汇总、打印各类报表、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微机技术资料借给外单位和提供系统软件。
6、负责全处微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以及微机辅助使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7、完成处、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审计稽查科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和审计法规,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2、负责指导各所的审计稽查工作,以及对辖区各专业单位和费收代征单位的审计稽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下属审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对公路规费征收、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征缴养路费合同等执行情况及其征稽工作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来源、开工、复工和专控商品实行审签制度。
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6、负责检查落实本单位审计结论的整改情况,准确、规范、完整报送稽查、审计各类资料、报表。
7、与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指导全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8、积极完成公路规费征收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三、处审计稽查科科长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审计法规,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组织全处内审工作和稽查工作。
2、负责本科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及纪律、作风的管理,抓好“双文明”建设工作。
3、审核、编制、综合各种审计稽查数据资料及报表,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检查落实内审结论的整改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专项审计。
5、与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审计稽查人员的培训。
6、负责编制本科室的年、季、月工作计划书,并负责督促实施。
7、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本科室年终总结。
十四、审计稽查员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规,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循私情。
2、按要求编制、收集、整理、汇总、审计稽查报表或其他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工作,为领导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
3、定期参加各项内审和稽查工作,若发现有关重大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的向上级领导报告。
4、搞好行政执法的咨询、复议、整理和保管有关行政执法的档案资料。
5、按要求参加处、科室各项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
6、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处财务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落实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杜绝坐支,挪用应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表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财务科长职责
1、负责本科室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领导本科室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组织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全市会计工作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健全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提高经济效益。
3、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合理组织、使用资金、当好领导参谋,做到增收节支,保证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
4、参与经济决策,考核执行效果,预测经济前景,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单位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5、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达标升级”工作,主持会计人员因故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财务工作移交的监督工作。
6、布置、检查经费费经费使用及节支情况、措施、及时收集和推广财务管理新经验。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会计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政策、法令、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
2、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3、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编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和扎帐工作,自觉专研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保管好财务各种档案资料。
5、认真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出纳员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现金支出限于小额零用,库存现金,符合限额,收入不得坐支。
2、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坚持签字报销制度,对经过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3、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必须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一致,按要求每月编制银行帐调节表,对未达帐要及时查询。
4、保管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无差错。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安全,如有短缺,应负责赔偿。
5、完成科、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处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和协调作用。
2、负责文件的收发、撰写、公文处理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拟写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全处征稽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抓好执法文书领发、填制;费收法规、政策宣传;执法监督、指导、应诉、复议;执法人员培训、教育;执法情况的报备等工作。
4、负责办公自动化网络的开发、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5、认真搞好报刊和文件的收发工作,按要求办好《宜昌征稽》、《宜昌征稽信息》等通讯报道工作。
6、组织全处各种行政性工作会议,负责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布置,做好会议记录。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食宿安排。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处办公室主任职责
1、领导全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科室行政管理,积极落实处务会的各项决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全室职工的正常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工作建设,当好领导的参谋,草拟全处工作计划和综合性工作报告。
3、组织全处征稽部门的通讯报道、政策调研和档案的达标升级、开发利用等工作。
4、管理安排好工作用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接待来人来访。
5、管理公共财产、拟定维修计划,负责通讯设备、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工作。
6、组织打扫环境卫生,落实机关人员保卫工作,审核各科室、征稽所的考勤。
7、审核全处的行政发文,负责全处的督办工作和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8、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二十一、档案员职责
1、档案管理员在处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3、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督促查阅人员爱护档案、资料,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
4、按照文件传阅要求,送阅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同时做好文件的回收、归档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5、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鉴定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6、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发现损坏应及时修补、妥善处理。
7、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对于不符合借阅程序和规定者,一律不予借阅。
8、保持档案室、柜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等工作。
9、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不随意泄漏档案资料、文件内容。
二十二、档案人员保密制度
1、不准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5、不准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6、不准在非保密地方存放秘密材料。
7、不准用电话、明电、普邮办理秘密通讯业务。
8、不准在亲友、子女面前谈论秘密。
二十三、档案借阅制度
1、借、查阅人事档案需经处主管人事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2、借阅档案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3、借阅档案需当面点清页码、份数。凡外错档案,不得拆散、撕角、填圈、加注、涂改和污损等。
4、外借档案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如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5、凡借阅者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复制、复印。
6、外单位来我处查阅档案材料,应持介绍信,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十四、文件收发传递清退保管制度
(一)为了加强文件保管,现由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设专柜放置、防火、防潮,做好文件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所有文件只允许在机关内阅看,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回家中及其它公共场所观看。
(三)领导阅看文件后,应在文件上签署阅文意见、姓名和时间,如需要转给他人阅看时,应由文件保管人员处理,任何人无权横传文件。
(四)保管人中对发放的文件,坚持一月一清,一年一清退的制度。
(五)凡对上级发的文件不准翻印、复印,其他文件资料要翻印,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翻印和复印。
(六)严格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文件,内部刊物和资料处理必须经领导批准。
(七)凡是上级文件,由文件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附上文件传阅处理单,在文件夹内进行传递。其他人员无权收、拆文件。保管人员不在,他人代收文件,要交文件保管人员,由保管文件人员先进行登记,然后再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处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时,必须由借文人本人找文件保管员履行严格借阅签字手续,明确归还时间方可借阅,如果阅文人还需看时,文件保管人员不得因借工作忙而拒之门外,应做到及时方便。
(八)文件保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增强保密观念。及时做好文件的收发(都要登记)传递、借阅、清退及保管等方面的工作,并要求每年一季度以前,必须完成上年的各类文件的立卷归档整理工作。
(九)如果出现文件遗失时,必须根据上述制度查清责任,根据文件密级程度,由于文件丢失者本人负责。
(十)文件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要严格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按照文件的收发登记簿清理逐份移交。
二十五、会议档案分类、编号、调阅、清毁制度
1、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财务预决算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整理立卷、编制目录。
2、会计档案管理,要切实做到防盗、防水、防鼠、防潮、防尘、防腐蚀,不得散失和泄密。
3、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任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进行详细登记,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4、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销毁的,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财会部门共同源员监销,并在销毁册上签章,销毁册长期保存。
二十六、处办公室办事员(外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与其他部门的行政协调,搞好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绿化、保卫及民事调解工作。
2、负责全处房屋水、电、液化气等公共财产的使用、维修管理。
3、接待来客,安排住宿。
4、搞好机动车辆油料、材料供应和职工生活物资的采买、分配、发放等后勤工作。
5、负责办公楼、宿舍楼的水、电管道的检查维修联系。加强防火、访汛、防盗及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
6、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处办公室办事员(内勤)职责
1、负责处机关各种行政会议、学习记录,搞好上传、下达、内外联系。
2、收集各科、所的工作资料,提出行政工作建议,草拟综合性文件、报告和工作总结。
3、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工作。
4、负责全处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等内务工作,做到不丢失,不外传、不泄密。
5、负责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接待来客,安排食宿。
6、负责单位食堂的管理工作。
7、搞好固定资产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8、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劳资管理员职责
1、劳资管理员在党办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处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送劳动工资报表。
3、组织制定全处奖金、津贴等各项管理和发放制度。
4、负责办理本处所属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作录用,工资待遇、合同的鉴定、审计结算费用情况。
5、会同工会组织处理好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保险工作。
6、负责办理调入或调入职工的劳资手续以及退休离职等事宜。
7、负责全处人事档案管理、定期编制有关人事报表。
8、负责全处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以及组织落实工改、工调工作。
二十九、行政装备科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助处领导,抓好行政管理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各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为职工解决后顾之忧。
2、负责全处财产、物资以及全处房屋设备维修的管理,抓好处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工作。
3、负责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安排好机关人员值班和节假日安全值班。
4、负责处机关工作车的调派、维修、办理车辆的计划供油和年审年检工作。
5、负责无线通讯设备的购买、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通讯畅通。
6、负责征稽人员服装等装备的登记、领发等工作。
7、负责接待外来人员,做好来客的住宿,膳食等工作。
8、采购行政办公用品,做到有计划购买和发放。
9、负责管理门卫和食堂工作。
三十、处办公室驾驶员职责
1、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车辆交通安全的规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文明驾车,确保安全。
2、服从办公室主任的工作安排,遵守纪律,随时保证用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好服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保管、保养、调整、清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4、车辆维修和更换配件,驾驶员要先提出申请,造成预算,向办公室写出报告,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修。
5、注意节约油料、材料,不随便半车交其他人员驾驶和私自动车,工作时间之外,车辆要停入指定车库。
6、协助办公室做好采购物品、文件寄发、生活物资分配等行政后勤工作。
7、完成办公室主任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处车辆管理,确保安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车辆,更好地为“两费”征稽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处机关的所有车辆统一由处办公室管理,城区各所的车辆,除车辆检验、维修、驾驶人员审验管理由处办公室管理外,其余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所自行管理、负责。
(二)车辆的使用。处机关除各科室配置的业务用摩托车,由各科室负责人管理调配外,其余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统一由处办公室负责,车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派车必须履行手续,否则不于派用。
2、业务用车,实行定人管理,定车使用的原则,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使用。
3、各科室城区内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一天只安排两次。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3:30-5:30)。
4、各科室城区外各项业务用车,在未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超过三人用车,可考虑派车,三人以下(含三人)不予派车。
5、各科室摩托车,必须由各科负责人管理,并按规定履行派车手续,做好派车记录。
6、处机关的大客车,一般只负责全处人员的上、下班交通接送,其它车辆一律不得供职工上、下班使用。
7、城区各所的车辆,通常由各所所长负责调配、使用,同时必须健全统一的车辆使用记录,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处机关统一调用。
(三)车辆的停放管理,车辆停放,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考核。除特殊情况,报处领导同意外,其它非工作时间(下班后、节假日)全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处机关、艾家咀所停放在艾家咀、石板溪所停放在石板溪车库)停放。不得擅自动用。
(四)车辆的油料管理,油料、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严格履行领用签字手续,外单位借用油料,应经处领导批准。油料的使用将采取,处机关车辆的油料,由处办公室负责人合理配置。各科室的摩托车用油。各所的车辆用油(除有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定额配用制度。
(五)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实行“处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各有车部门具体考核、落实”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六)车辆维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车辆档案,记录和收集各种车辆运行、修理情况。市处机关、城区各所的机动车辆确实需要修理的,必须由各车辆主管负责人,向办公室写出维修书面报告,并由处办公室审核报处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签批后,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维修计划,结算修理费。
(七)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条款
1、未经处领导同意,擅自动用车辆的,发现一次扣月奖10%,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事故肇事者自行负责。
2、未按本规定要求停放车辆的一次扣月奖10%。
3、开车办私事,擅自将车辆借给无驾驶执照人员使用或者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者,一经发现,扣其本人三个月奖金。若发生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4、油料使用采取节约留用,超过不补的办法管理。若发现倒卖油料或利用工作之便,用油料做人情交易,经举报和发现一次,扣发其本人一个月奖金外,并责令追回其油料损失。
5、若车辆由于人为的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机械损坏,一次扣责任人月奖50%。
6、未经处办公室,处领导签批维修计划或者不向领导呈报维修计划书,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实施车辆修理,处将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100%。
三十二、炊事员职责
炊事员在处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1、关心时事政治、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热心为职工服务的思想。
2、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烹调技术。
3、掌握一般主副食原材料质量的鉴定和保管方法,懂得营养学知识,会调剂花样、精打细算,粗菜细做,改善伙食,保证饭菜质量。
4、能够接待外来客人的就餐。
5、勤俭节约,计划用粮,爱护炊具,不浪费主副食品,节约用煤。
6、搞好个人卫生和食堂卫生,定期进行炊具消毒和个人卫生检查。
三十三、食堂管理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处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在处行政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食堂炊事员的录用和工资待遇,由食堂负责人直接确定,但必须征得办公室负责人的同意,其工资待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资规定。
2、财物管理制度,购买的主副副食品要严格验收,饭菜票回笼要登记监收,食堂物资要专人保管,不丢失、不浪费。物尽其用,不准私自出售食堂物品,不准存放私人物资。
3、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要做到勤扫、勤擦、勤洗、勤消毒、无蝇、无蚊、无积尘。不卖、不做腐乱变质食品。
4、帐目管理制度:每月定期公开一次帐目,每年底处财务科和审计科要对食堂帐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
5、周订食谱制度:每周订出食谱表,尽可能做到早餐不重样,中餐多样化,保证按时开饭,并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三十四、处机关财产管理制度
1、处机关财产通过清理,在移交的基础上登记做帐,做到帐物相符,专人保管。
2、各科室配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固定使用保管制度。
3、处内财产中的贵重物资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摄像机、复印机、微机、电风扇等一律实行专人管理,不得外借。其它物资外借,要经处分管领导批准。
4、财产的清仓查库工作每年一次,检查是否帐物相符,贵重物资的保管是否得当。特殊物资是否做到防腐、防潮、防锈、防虫、防鼠。
三十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征稽单位必须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收入、使用、保管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损坏和丢失,做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2、购建的固定资产,都应在收入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办理验收和交换手续,验收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填制“交付使用财产交接明细表”或“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有关技术资料交财产主管部门存查验收入帐。
3、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拆除、调出、价让或转移时,都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办好财务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管理制度,擅自拆除、调动、外借、赠送和变更固定资产。每年对固定资产必须全面清点一次,如有短少,要查出原因,属于一般情况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应由责任单位报请上级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三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资金,保护国家财产。
2、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三级核算,三级管理。省征稽局为主管会计核算单位,地、市、州处为二级核算单位,县、市所为三级核算单位。
3、认真执行收支计划,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必须按年整理,按照立卷、归档、专室专柜保管。
5、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对本人经管的财会工作办理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经接交人和监交人审核签章,办理移交后,才能调离。
三十七、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款;(2)支付抚恤金、退休金、丧补费和其他支出;(3)支付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4)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征稽规费收入的现金;(6)职工交还剩余差旅费、借款等。
2、现金库存限额一般超过三天零星开支,超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低于限额可向银行提取补足,一切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3、异地采购货款的支付,除采购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外,不得携带现金购买各种公用物资,如有特殊购置情况,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4、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已经执行收付手续的收付凭证,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每日终了,结算出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不得挪用或白条子抵充现金。
三十八、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明确经济责任,现将各种票据报销的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权规定如下:
1、经费使用实行计划开支的原则,凡周转购置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物品,房屋维修、车辆检修,办公文具、工具、组织会议、活动等经费支出须报送预算计划,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及时办理完成。
2、会务接待费、学生集资费和第一项规定的物品购置、使用,原则上由处办公室负责经办报销,单据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科执行报帐。
3、职工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班、夜班费由处办公室按实际情况审核造表,报送分管行政副处长签字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报销。
4、职工的差旅费、远交费、交通费、伙食补贴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个人填表,经处办公室负责和和财务科主管审核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字报销。
5、医疗费凭病历,住院费凭病历和出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字报销,对国家规定自费的检查,药品费和住院超标准开支,由报销个人承担。
6、对未领导批准同意的开支,原则上由经办人自己承担,无领导审核签字的单据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为解决工作方面问题造成的先开支后报告,由处领导酌情处理。
7、处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过处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处主管财务领导不在家的情况下,由处主管财务领导委托其他副处长代理审批职权,但重大开支必须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决定。
三十九、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和钱帐分管制度
1、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会计机构会计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2、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由簿、报表及其它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在经济业务入帐前,根据预算、帐簿、报表及其规定,审核财务收支、财务收发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在经济业务入帐后,复核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纠正差错,审查记录无篡改。
3、凡涉及货币奖金和财物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加强工作人员间的互相核对,互相牵制,防止差错,及时纠正差错。即钱帐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稽核员、记录员、档案保管员。
四十、票证管理制度
1、票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差错。领用发放票证必须严格办理领用手续,避免票证丢失、短缺。
2、各级征稽机关就建立“票证登记簿”,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及结存数量。
3、各类票证按月盘点,实存票证数必须与票证登记簿结存数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帐证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上报各级领导处理。
4、各种票证销号规定,缴讫证、统缴证和免缴证,按盖有征缴双方公章的票证领用单销号,养路费收据、规费收据、罚款收据凭上报联销号,过期的票证按审核后的缴销月报表销号。
5、各种养路费票证未经上报审核和缴销,不得擅自销毁。
四十一、安全保卫制度
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岗位,防患于未然,切实保证本单位治安、财产、现金、票证、行车等工作安全事故。
1、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措施,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兼管安全保卫工作。
2、完善设施、办公、宿舍楼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栓、小车配备专用灭火器,财经,票证保管室除执行有关安全措施规定外,门窗需特殊加固。
3、严禁在办公楼和宿舍私接和乱拉电源,严禁使用电炉。
4、外来客人需向门卫打招呼,凡留宿人员需向领导汇报,门卫必须细致的做好外来人员的盘问和了解,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5、电台、对讲机及执行室有关戒具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谨防遗失,被盗和滥用戒具。
四十二、无线电通讯设备管理制度
1、全处所有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统一由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无线电通讯设备登记簿,按规定记录无线电通讯设备的领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2、持机人员和负责座机、车台保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无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提高设备作用效率和寿命。
3、持机人员通话时要本着属台服从主台,固定台让流动台的原则,做到随呼随应,呼叫必须按规范化使用代号,不得随意乱呼乱答。
4、不要用设备联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使用扫描频道干扰其它频道,不得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违章者要严肃处理。
5、持机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损失和丢失,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6、通讯设备工作时间原则上以上午六时至二十二时。(防汛期和特殊情况除外)
四十三、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此卫生管理制度。
(一)要求:
1、按照办公楼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是分范围,各负责搞好卫生管理,使工作环境有一个新面貌。
2、每天上班前要打扫室内、外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杂物、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3、每周星期五下班前,提前半小时打扫卫生,擦洗门窗、桌柜、椅登的灰尘,搞好卫生间的打扫和清洗。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叶痰,不乱抛纸屑、果皮,不随地掸烟灰和丢烟头。
5、做好大、小会议室和其它办公设施的卫生。
(二)考核办法:
1、每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2、检查分清洁,一般清洁、不清洁三类。达到五项标准为清洁,达到四项标准为一般清洁,有两项不合格为不清洁。
3、检查结果采取张榜和贴卫生标签的办法予以公布。
4、奖罚标准按月奖考核办法执行。
四十四、机房规则
1、机房内要保持整洁、干净,严禁大声喧哗,吸烟及乱扔果皮、纸屑。
2、工作人员上机要填写工作记录,如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3、严格使用微机玩电子游戏。
4、非微机员严禁上机,如需上机学习,须经处领导批准同意后,并由微机员培同上机。
5开机后,人离开后,应将室内所有的电器设备关闭。
6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四十五、微机操作规程
1、ups电源,注意ups电源的报警信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2、待ups电源正常后,方能打开微机进行自检一切正常后才能投入运行。
3、在操作过程中,用力一定要适度,避免损坏机件。
4、微机出现故障,要停止微机的使用,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联系修理。严禁自行打开机盖,盲目乱试。
5、对微机的运行状况和运行内容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6、微机操作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造成微机系统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严肃自理。
四十六、征稽所职责范围
1、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公路征收政策和规定,不能擅自减免,做到“应征不漏”。
2、按照年度征费计划和争取数,制定本所的季、月度征费计划并随时掌握征费进度,定期分析,采取措施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征费任务。
3、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的各项基础工作。
4、负责公路养路费、车购费、货附费、客附费帐、表、证、据的领取,登记、保管和核销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报表及时,准确无误。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两费”收入按规定专户存储,及时足额解款,严禁压票、压款、瞒报、挪用和截留收入。做到精打细算节约支出,按规定标准开支。
6、负责“四费”的自审和稽查工作,定期上门、上路发挥审计人员的监督作用。
7、负责本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8、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9、完成上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七、所长职责
负责本所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组织职工采取一切措施完成和超额完成“规费”征收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保证费收政策实施、执行,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全所工作的综合、平衡、布置、检查。
2、抓好队伍建设,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措施,适时开展各项有效的政治,抓好党的组织建设,落实廉政勤政措施。
3、抓好建章建制,搞好内部配套改革,坚持免费车辆签证把关,搞好查漏补征。
4、经常分析费收任务完成情况,科学地组织费收工作,确保月度、季度、年度的费收计划到位。
5、负责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一支笔的审批制度。
6、抓好一班人团结工作,及时解决职工的各种思想问题。
7、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包括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十八、副所长职责
1、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两费”征收政策,协助所长抓好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落实“多位一体”新思路,深入开展各项竞赛活动,抓好全所文明服务活动。
3、负责行政执法和“三上”稽查具体工作。
4、抓好职工业务和后勤、福利事业,力所能及的解决好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抓好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
5、完成上门、上路、费收目标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十九、所办公室职责
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当好领导参谋。
2、负责文件的撰写及各种文字材料的审核,草拟综合性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了解中心工作的进展,贯彻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3、负责做好行政执法和通讯工作。
4、负责各项来文的保管和处理以及文字打印、报刊邮件收发、档案管理、通讯设备,公章管理和使用,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等工作。
5、负责人事、工资、劳保福利、职工教育等工作,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6、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安排会务,做好登记,整理纪要,负责各级来客的接待工作。
7、负责单位车辆管理,同时做好值班、保卫、房屋、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所费收科(股)职责
1、认真执行和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了解征费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堵漏措施,总结推广征费经验。
2、负责养路费收入计划的分解,定期检查,分析养路费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养路费收入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征不漏”,按时足额上解费款。
4、及时收集、整理养路费原始统计资料,完成各种统计图表。
5、负责养路费票证管理,严格领发和核销制度。
6、负责微机征费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共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一、所财务科(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2、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纪纪律,防止坐支,挪用养路费和其它应上缴资金,保护国家财产,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按照《征稽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4、按规定对本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进行全面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5、定期检查分析经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会计报表。
7、负责组织本所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达标升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及上门、上路、目标承包任务。
五十二、所审计科(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时、准确报送各种审计报表。
2、对“两费”的征收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会计决策及各种报表,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严重违反征收政策、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并提出调查报告。
5、负责检查落实本所审计结合的整改情况,并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录用于地(市)处机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专业人材可以酌情考虑)。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征稽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四)考核
第十五条地(市)、县两级征稽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部门和个人进行德、能、勤、绩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对部门和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八条地(市)、县两级机构在月度、年度考核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管理科室,也可以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月度考核,由考核机构,根据具体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应先由部门和个人总结,由考核机构按照年度目标对照检查,在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考核小组和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各级领导人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月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年度考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不称职、称职、先进、标兵、模范。并以文字卡片形式,记存入档。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征稽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五)奖励
第二十二条征稽机关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征稽工作人员经予奖励。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说法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进,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征稽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受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在执行公务,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8、在对外交往或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活动中,为本征稽部门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9、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四条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征稽机构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征稽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征稽工作人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纪律
第二十六条征稽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4、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6、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8、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1、打架、骂人,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2、违反政策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3、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征稽工作人员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依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二十九条处分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征稽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给予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级机构的相应权限,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所级、科级单位有权给予本部门职员,警告和建议记过处分,记过处分必须报处审核、备案,处级单位有权根据所级、科级单位申报的情况,以及个人表现情况,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处级单位同时有权依照国家法规给予职员撤职、开除处分,但必须报主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征稽工作人员受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征稽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的,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职务升降
第三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何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晋升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征稽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备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三十六条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4、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十七条晋升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征稽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根据征稽工作人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八)职务任免
第四十条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征稽部门各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征稽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征稽部门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优化组合中不能胜任工作,离岗待业的;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四条征稽机关必须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安排工作人员岗位(退职位)。
征稽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九)培训
第四十五条征稽机关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职位的要求,有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