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要求,分行业分步骤推动全市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权责清晰原则。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必须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原则。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同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1.融合总量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2.衔接环评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3.整合管理数据。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结合我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基础信息。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核发排污许可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做好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行现场复核的,可进行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市环保局要尽快梳理出辖区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清单,根据时限要求,明确每个固定污染源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四)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要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监管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已领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同时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事业单位的整治力度,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四个配套”办法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市环保局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环保部门督导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公布监管执法信息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加强对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各项相关保障工作。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要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环保局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