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哦!
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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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市发生第一起物管收费纠纷至今已有20xx年,但20xx年来物管费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业主不满收费与服务不对等,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坚持“优质”可以“优价”,但从今年起,广州市新的物管收费制度实施,使收费有了统一标准,也使纠纷空前激烈。
原因是收费从原来的物管公司报物价局个别审核,变成在政府指导价下的市场自主行为,从而宣告“优质优价”时代的终结。又因为旧有的收费标准与新的政府指导价有很大差
异,使原本就对物管服务不满的业主有了新的维权武器。像丽江花园的业主一样,越来越多的业主维权从简单的拒交物管费走向法庭交锋。
中高档次楼盘收费2-3元
记者近日查阅广州各楼盘小区在多个房地产网站上登载的小区信息,发现至少有三四十个电梯小区楼盘管理费达到2元/平方米或者以上。
这些小区一般都是市场中较高档次的楼盘,如主要集中在珠江新城、天河北、老城区、滨江东沿线和番禺华南板块等区域的电梯小区楼中。这些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在2-3元/平方米之间。
在现在实际收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中,价格最低的约是0.4-0.6元/平方米,多是一些老城区的旧有物业和多层小区。一些带电梯的小高层小区物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在0.8-1.5元/平方米之间。而带电梯的高层楼盘小区,物业管理费主要集中在1.5-2.5元/平方米之间。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公寓型楼盘和豪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可以达到4-10元/平方米。
也就是说按新的收费规定,超标的情况不是少数。
矛盾起因:从物价局批复收费到政府指导价
物管费纠纷由来已久,但广州市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在今年1月实施后,楼盘小区新收费标准指导价与原收费标准差异引起的纠纷更有增无减。
据了解,广州在新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出台前,一直沿用物价局检查、批复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办法。据物业管理公司透露,以前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价部门提交申请,包括收费标准以及管理小区需要的成本核算等内容,由物价部门最后确定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而根据以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多层物业和高层物业的一级物业管理都是优质优价的,因此有部分物业小区可以收取较高的物业管理费。
政府指导价有强制性不是参考价
但是,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只要是普通住宅物业,带电梯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基准价1.7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15%,即最高标准也不超过1.96元/平方米。该标准与原来不少楼盘小区核准实施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差距,从而容易发生纠纷。
据了解,新收费标准规定普通住宅电梯小区最高收费为1.96元/平方米/月,而市物价部门更表示,政府指导价是政府价格管理形式之一,具有强制性,而不是“参考价”。因此,这些小区一旦物业管理服务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物业管理收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