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银监分局县监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 运城办事处

  运城银监分局县(市)监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具体是如何实施的?制度也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运城银监分局县(市)监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运城银监分局县(市)监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辖内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银监办)的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银监会《关于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县(市)办事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山西银监局《山西各银监分局县(市)银监办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监办是银行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辖区银行业稳定、推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负有重要责任。银监办是分局的办事机构,在分局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下履行有关监管职责。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适度授权、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对银监办实施管理。在监管工作中,既要严格按照分局的授权开展工作,发挥银监办日常监管作用,又要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调度,集中管理和使用,形成区域监管合力。

  第四条 为使银监办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银监办的人事、财务、统计信息、纪检监察、党组织建设等综合类工作统一集中到分局进行管理。银监办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银监办基本职责

  (一)根据分局授权,负责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重点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二)收集所辖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银监分局报告。

  (三)承办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遵循权责统一、适度集中的原则,银监办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七条 银监办主任职责

  (一)组织领导银监办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各项监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经济案件以及恶性挤兑事件。

  (二)负责银监办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作,协调有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三)定期向分局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认真组织落实银监会“约法三章”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廉洁从政,树立形象。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完成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管事权和任务

  第八条 银监办根据分局授权开展各项监管工作。

  第九条 银监办按照分局年度工作要点,结合辖区实际,对监管任务逐项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条 银监办按照银监分局要求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非现场监管

  (一)银监办负责开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是开展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和邮政储蓄机构非现场监管。

  (二)银监办原则上不承担金融统计信息系统报表汇总上报工作,可根据需要收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按照规定向分局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

  (一)银监办经银监分局授权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分局实施。

  (二)根据银监办工作需要,经分局授权后可开展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县(市)支行的现场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建议,报分局实施。

  (三)银监办对需要进行的现场检查项目,应填制现场检查申请书,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凭申请书到办公室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银监办要积极完成分局统一安排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专项调查任务,服从分局调度,积极派人参加分局组织的各项监管活动。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违规违纪苗头、上级批办的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直接受理的反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个人的来信来访问题,银监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调查和取证,如有必要,报分局同意后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对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银监办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快速上报分局。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银监办要认真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责任制。

  (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突发事件后,银监办应对其作初步分析和判断,并根据清偿性危机、临时流动性风险和突发灾难性事故等事件性质,作出应急反应,迅速向分局报告;对于将引发系统性、地区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向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报告。

  (三)银监办对突发事件需要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和财政资金救助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分局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四)银监办在发现、报告风险的同时,要按照监管权限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同风险及其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第十七条  银监办要按照《信息百分考核暂行办法》和分局重点调研课题,认真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反映辖区银行业监管、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四章 其它工作和要求

  第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由分局统一管理。分局负责各银监办的人员编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分局监管部门对银监办的日常监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分局办公室为辖区内监管业务的协调部门,负责银监办日常办公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分局除监管三科可直接向银监办布置工作外,其他科室布置工作由一名局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 银监办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四时前向分局报送一周工作动态,反映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对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分局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的报账制度。银监办每月定期到分局财会科办理本月开支的审批报账事宜。

  (二)银监办的财务管理按照分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三)银监办的业务周转金主要用于电话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零星办公用品购置,银监办主任负责对各项开支审核后,报分局财会科审批。

  (四)各银监办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节约监管资源。

  第二十三条 银监办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一课三会”制度,在分局党委和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好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银监办纪检监察工作由分局纪委直接负责,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约法三章”执行情况等方面,银监办要接受分局纪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银监办群工团妇工作由分局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监办的物品管理严格执行《运城银监分局财产管理制度》,电子设备按照《运城银监分局计算机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要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银监会“约法三章”、《山西银监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严格自律十项规定》和分局《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切实做到依法监管,严肃纪律,强化约束,廉洁从业,转变作风,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树立“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银监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执行请假、休假和外出报告制度,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运城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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