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 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 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八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 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
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 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 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
团组。
(六) 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
组。
(七) 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 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 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 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
的团组。
(二) 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
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 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
(四) 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
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 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十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办负责接收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根据来访人员级别及具体情况,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呈报局领导批示和批转至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
如正处级以上领导派出单位的公函发送至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向省局报告。
第十二条 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拟定方案 有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和局办批办意见,在与接待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接待方案,方案须包括行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安排、重要活动组织、会议安排、接送安排、车辆保障、职责分工等内容,报局办审核。
(二)审批 接待方案经局办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并主要领导审定。
(三)执行 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或有关处室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及省局批转至基层单位执行的接待任务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 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1名局领导到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迎送;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迎送。
我省厅、局级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可由1名基层单位领导到车站或本单位管段高速公路出口迎送;处级及以下级别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不得安排迎送;局综合检查等较大型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2-3名对口科室陪同,不得安排迎送。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领导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正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级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副处级及以下级别同志来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局领导不陪同,由有关处室或单位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
省局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机关部门领导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成员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机关一般干部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不陪同,由有关科室陪同,但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六条 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住宿房间不摆放花草、香烟,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食堂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费补助标准(100元/人/天)。接待对象若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需为对方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我方可以按照18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九条 接待用车由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内部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方可向社会租赁或其他单位借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交通管制,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安排列队敬礼。
若被接待对象交纳接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须给对方开具收据。
第五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局、基层单位接待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具体情况,由局机关、基层单位共同或分别承担,在接待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接待经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任务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需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并由接待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接待费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审计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码头、和各基层单位管段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处室及基层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各科室)到外省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或到省内各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填报公务外出审批单,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机关各处室5人以内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5人以上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基层单位各科室3人以内到省局机关或其他基层单位公务,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人以上到省局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基层单位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报局办、局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附件1: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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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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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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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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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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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时间 |
月 日抵达, 月 日离开,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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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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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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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接待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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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接待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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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公函 2、接待方案 3、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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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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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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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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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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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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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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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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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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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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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 项 目 |
1、 会议 2、座谈 3、调研 4、考察 5、 走访 6、慰问 7、检查 8、工作餐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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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我局承担接待费共人民币 元,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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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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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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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公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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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公务地 (接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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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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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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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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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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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人员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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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时间 |
月 日出发, 月 日回程,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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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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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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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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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部门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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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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