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年终总结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规范用工行为;强化执法检查,高效处置欠薪案件;强化正面引导,争创奖优罚劣格局,全县治欠包支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全年共受理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3起,结案13起,为75名劳动者追讨工资40.734万元,未发生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与去年处理案件数量相比,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数下降48%,涉及人数下降83.6%,涉及金额下降89.6%,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49.4万元,同比上升25.7%,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100%。年审、劳动用工备案各类用工单位212户,涉及劳动者5240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2%;在已建立工会(生产经营正常)的143户企业中,128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90%;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41件,其中调解25件,裁决16件,法定时限结案率100%,一裁终局率62.5%,调解率61%。办结工伤认定案件39起,接待群众来访486人次,受理各类信访案件14件,其中信访网转办7件、网络留言件共4件,本局来信来访3件;120户重点企业成立了由工会组织、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领域市场秩序还不规范。工程挂靠承包以及工程款不按进度支付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加大了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隐患。

(二)刑事司法震慑效果不够明显。与兄弟县区相比,我县公安、司法部门立案处理案件量极少,案件移交难度大,横向沟通不畅,处理时间长,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还有待提高。纵向和横向相比,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站位还不准确,处于单打独斗的工作状态,陷身于具体投诉案件的处理事务中,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治理能力发挥不够,作用没有体现出来,没有把全县的力量调动发挥出来,在日常工作中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大队内部也存在人员分工搭配不合理、传帮带作用发挥不够、欠薪投诉处理制度、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人员苦乐不均、能力素质差异大。另外大队的仲裁员、监察员配备不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还要兼顾工伤认定、综治、信访、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三、2019年工作思路

(一)加大制度落实,规范建设领域工资管理。加大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逐步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现场管理水平;在建设领域稳固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和覆盖,充分发挥专用账户的监管作用,加大落实工资预警机制和欠薪主体清偿责任,及时督促各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辖区内各类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十项制度”,倒逼建筑企业改变传统的“以借代支”行业规则,统一在建设领域做到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关键”手段,力争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工资保证金覆盖率率、农民工工资专户覆盖率、银行按月代发率全部达到100%,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二)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欠薪案件妥善处置。加大对各类市场用工主体的检查,侧重对建筑工程领域、工业企业和欠薪积案单位的防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项目批复、资金核拨等工作,努力消除政府性投资工程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综合利用交办、督办、约谈等措施,将符合交办的案件进行移交主管部门解决,对欠薪积案继续督办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解决,切实形成解决欠薪案件的工作合力。加大执行“黑名单”管理等有关规定,发挥相关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三)加大沟通衔接,切实发挥刑事司法的震慑作用。加快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建立案件移送“绿色通道”。运用法律监督和督查考核的双重作用着力解决“有案难移、移案不立”等问题,切实发挥刑事司法的震慑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案件调处质量和效能。一是有计划、有针对地对专兼职仲裁员、监察员、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调处方法和技巧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仲裁员、监察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通过设立仲裁员专家库等措施,解决仲裁员缺乏无法开庭的问题。必要时邀请水利、卫生、建设等临时用工较多、争议频发的管理部门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和旁听,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一个人、一件事、一起案件教育一片,一个行业,引导行业和部门进行用工的规范管理,提升案件调处质量和效果。

(五)夯实工作基础,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一是继续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并争取综治、司法、工会以及群团、社会组织的参与和支持,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力量建设。二是加强调解组织能力建设。通过集中培训、法制宣传、引导办案、调裁程序衔接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循序渐进地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经验储备和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劳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先性、主动性,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使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轨道,不断提升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