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并签订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打√为选取项)
□ 代缴社会保险;
□ 代缴住房公积金;
□ 代缴个税;
□ 保管乙方的人事档案;
二、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或变更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并协商解决。
三、费用结算
1、费用构成:服务费及代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自行承担的社保费、档案费、公积金、个税等)。
2、费用标准:
①社会保险:
元/月(1、城保;
2、镇保;
3、综保;
),缴费基数:
元;
档案管理费 元/月。个税:
元/月。住房公积金:
元/月;
②服务费:
元/月,服务费总计 元。其他费用 元。
③服务保证金:
元,用于充抵应缴未缴月的社保费用和支付滞纳金、合同违约金。由甲方开具保证金收据于乙方,当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乙方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并将乙方做退工处理。
说 明:居住证人员的劳动关系转移代办费叁佰元,一次性收取;
④首次应付款总计 元。(大写:
)。
其中 元,为 年 月到 年 月的代缴费用。
3、结算时间及方式:
① 签约后乙方即支付现金,或在两日内将首次应付款足额划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② 甲方的服务邮箱为:,乙方指定联系邮箱为:
,当乙方电话无法联系时,作为接收甲方账单和相关通知的有效途径,甲方发出邮件即视为有效送达。如需信函或快递相关资料的,快递费用由乙方承担;
随后的应付当期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最迟应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三十日号前支付下季度代缴费用,超过付款期限的视为逾期,乙方须支付相应滞纳金。③ 乙方可于次月26日后,至临近的社保/公积金中心柜台核对本人上月社保或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也可通过我司网站或人保局、公积金网站查询(网上查询记录一般滞后1-2个月,为正常情况)。
四、责任约定
1、甲方仅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承担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乙方清楚并了解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甲方为其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若甲方未按约为乙方缴纳当期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甲方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仅能用于双方合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时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4、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约定日期收到乙方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将乙方做退工处理。对逾期款项(自应付款日起计算),甲方有权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1%按天收取滞纳金,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后果。
5、在合同期内,除甲方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外,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服务保证金。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履行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时(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均应根据国家新政策做相应调整,并以甲方账单为准。
7、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如有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