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精神,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释放发展活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意见》(哈发[2015]8号),全文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管、放”。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与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继续向区、县(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2.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建立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区、县(市)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运行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关系、工作机制,2015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3.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

4.强化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完善市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加快实现市、区县(市)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优化审批流程,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流程等内容“一次性”告知。实时监控审批环节,确保办件“零差错”、客户“零投诉”。进一步完善实体服务大厅“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运行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5.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由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负责,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的方式办理。

6.加强对窗口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7.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

8.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停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要求,编制《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通过哈尔滨财政网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国家和省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

9.推进综合执法改革,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加快整治市、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边界。对企业例行执法检查,实施计划、审批、登记、备案、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节前安静周”制度。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原则上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对同一事项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确定一个牵头机关,实行联合检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严肃问责。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0.加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配合省有关部门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进行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11.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严格落实招标审验登记制度、招标公告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备案制度、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制度、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和重点工程合同与廉政责任书双签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12.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对在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先解除职务,再依法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

13.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对于涉企案件,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以及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依法依纪严厉打击。

14.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涉发展环境的重点信访积案,做到半年见成效,一年基本完成。对未完成任务的,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注重诚信建设

15.开展落实政策专项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企业、群众监督。集中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中梗阻”问题,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破坏发展环境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处。

16.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公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中依法予以限制。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17.强化和完善市企业诉求受理中心职能。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办公。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尤其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构建市、区县(市)政府违约案件诉求和解决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18.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对企业投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根椐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要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19.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对在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面前心安理得、束手无策的,在深化改革中消极对待、拖延抵触的,在民生困难面前漠视躲避、无动于衷的,在区域发展过程中不敢担当、懈怠无为的,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中失职失控、影响恶劣的,予以严厉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20.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允许插手企业招投标行为,一律不允许插手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允许插手企业采购行为,一律不允许插手非公企业自由选择合作者。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依法依纪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

21.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重点抓好市、区县(市)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问责。

八、加强组织领号和落实推进

22.成立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市委常委和副市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改善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根据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3.在全市实行主要领导优化发展环境负责制。各区、县(市)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地区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通报批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4.突出整治“关键人”和积弊陋习。以突出整治行政审批窗口、行政执法单位为重点,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案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25.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引导新闻媒体依法依规开展舆论监督,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做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26.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加与社会监督,加大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