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办理事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必须根据中心领导决策意图,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三)对市人大、市政协转办的议案和提案,必须按市人大和市政协的规定时限完成。
(四)对服务对象或办事群众提出的有关申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中心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五)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相关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六)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
二、业务审批事项
(一)缴存业务
1、缴存登记: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降低和提高缴存比例的,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转移或者封存账户业务的,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取业务
1、销户性提取,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消费性提取,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业务
从借款申请人交齐贷款所需材料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