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推行“特聘助审员制度”的探索

2009年全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暨申诉复查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创新审理模式    提高审理质量   

---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推行“特聘助审员制度”的探索  

xx市纪委、监察局  

( 2009年7月9日 )  

   

2008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在案件审理工作上大胆创新,在审理程序上引进助审机制,推行特聘助审员参与特定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两年来,共启动助审机制11次,审理违纪案件11件,追究党政纪处分8人,免予处分3人。顺利审理了一批积案与棘手案件,同时提高了案件的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市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实行特聘助审员制度的缘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不同领域不同部位的违纪案件,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违纪性质趋向复杂化。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审理工作,我们探索实行了“特聘助审员制度”,即聘请不同部门中业务精通、法律法规知识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成立一个人才库,在复杂案件的审理上,尝试特聘助审员参与审理工作的新模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不仅弥补了因审理工作人员缺乏各行业政策法规知识,造成对案件性质认定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同时又把审理工作推向公开和透明。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助审实践和跟踪调研,探索制定了《助审案件实施办法》、《助审员章程》、《助审工作流程图》等一系列可操作性文件与措施,使助审制度日臻成熟,助审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实行特聘助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  

实行特聘助审员参与的助审制度,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建立一个特聘助审员人才库、成立一个组织机构、制定一个助审程序。  

(一)建立一个人才库特聘助审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上报市纪委、监察局,经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产生。目前,我们共聘任21名原则性强、思想进步、业务精湛的干部做为人才库成员。

(二)成立助审工作组织机构。为保证助审制度有效运行,成立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和由分管审理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为组长的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小组在集体审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制定助审程序,细化助审环节。第一,助审实施前准备阶段:首先,确定助审案件。助审案件由审理室室务会确定,向集体审议领导小组提出集体审理建议,经集体审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助审案件包括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案件。其次,确定助审员。审理室根据助审案件内容和“回避制度”的要求,从人才库中提供助审员人选,报集体审议领导小组把关后确定。再次,下发助审案件通知及送达相关资料。审理室以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名义起草并下发通知,同时将相关资料送达特聘助审员。通知内容包括集体审议案件的名称、集体审议时间、地点等事项。相关资料包括调查报告、主要证材(涉密除外)、初审报告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等。在案件集体审议7天前,将通知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助审员。最后,收集意见。在案件集体审议两天前,审理室负责收集汇总助审员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助审工作实施阶段:准备阶段结束后转入助审实施阶段。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助审员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定性和量纪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审议的其他成员分别发表各自意见,集体审议小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审议结果。      

第三,助审工作整理汇总阶段:主审人按照“客观、公正、严谨、规范”的要求写出审理报告,报送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审理室对助审过程记录进行整理和汇总,并归档保存。  

   工作中还制定了回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等三项纪律,规范助审员的助审行为。

三、实行特聘助审员制度取得的成效  

推行特聘助审员制度两年来,案件审理工作有效避免了对案件定性量纪产生的偏差,同时积累了审理经验,促进了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了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特聘助审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特定案件提供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使部门专业政策法规与党纪政纪条规有机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  

例如,某村支部书记失职案。支部书记王某在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后,将村集体180亩果园化整为零,分到各家各户。由于果树少,管理不方便,品种老化,经济效益差等原因,引发村民群体砍伐果树事件。调查组认为,支书没有参与,也没有决定砍伐林木,所以不应追究责任。此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违法违纪并追究其责任,发生了分岐。我们聘请了检察院、法院、林业部门的助审员参与审理此案。经过认真分析审核,助审员均认为该村各户砍伐的树木数量少,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支部书记未参与、决定砍伐果树,也不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对案情认真分析研究后,发现该村发生毁林事件并非一个偶然事件,作为支部书记早有察觉,在部分村民开始毁林时,他只是被动的进行了制止,并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在这起毁林案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被定性为“失职渎职”,受到党纪处分,维护了党纪的严肃性。  

又如,庞某超生案。庞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离异前生育一男孩,后与离异女甘某(回族,再婚前生育一女孩)再婚,婚后又生育一男孩。调查组认为:该夫妻再婚前各有一子女,再婚后生育,应定性为超生三胎,当给予庞某开除党籍处分。审理此案时分岐点:1、是否构成超生错误?甘某是少数民族,国家有照顾少数民族生育政策;2、如果构成超生错误,认定为超生二胎,还是三胎?根据规定我们选出了计生部门的助审员参与审理此案。他们认为:庞、甘二人只有甘某是回族,不符合少数民族照顾生育条件,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应定性为超生二胎,可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最终庞某按违纪定性为超生二胎给予党纪处分,维护了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了社会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特聘助审员参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使案件审理程序更加严谨,审理过程更加透明,审理定性更加准确,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人性化、透明化,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效果。  

三是提升了审理人员的审理水平。助审制度地推行,审理人员不断接触各部门、各行业的业务骨干,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加深了对部门条规知识的理解,提升了综合素质和审理水平。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聘助审员工作还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认真研究、不断总结,使特聘助审员制度更加完善、更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