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打造人民满意交通,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决定建立XX市交通运输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制度。
第二条 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研究政风行风评议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督促检查局各有关单位及部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例会在局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综合运输处、组人处、宣教处、港口处、科信处、法规处、监察室,以及市公路处、航道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局、客管处、质监站、苏嘉杭公司、绕城公司、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场站公司共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例会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 例会应当定期向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全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例会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例会可邀请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席。
第六条 例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者部份单位开调研会、专题会进行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例会应当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召集人的意见采用书面形式通报情况。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例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主动研究制订本单位推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方案和措施,积极参加例会,认真落实例会布置的工作任务。例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