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城管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局里组织的统一点名(上午8∶30;下午2∶30),做到不迟到,不早退。点名结束后5分钟未到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离开岗位者,视为早退。  

2、各股、室、中队负责人对本股、室、中队执法人员请假要严格把关,并协调安排好工作。队员请假必须先写出请假条,由股、室、中队负责人加注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再报局办公室备查,假满后必须销假。如确有特殊原因,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一律视为旷工。  

3、请假半天由股、室、中队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下由股、室、中队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分别加注意见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请假七天以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执法人员每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事假一次超过三天者,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正当理由;病假一次超过三天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假超过三天者,超假部分以加班或在重点岗位执勤形式予以销假,对不履行上述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在年终奖励工资中按每天15元进行处罚。  

5、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一月,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以及因违纪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年度评选先进个人和考核优秀档次的资格,并在年终奖励工资中按每天20元进行处罚。一次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予以辞退。  

6、执法队员每月的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汇总后,予以张榜公布,并记入个人档案,做为个人及股、室、中队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