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

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5)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

(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

(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10)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

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

四、实施步骤

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

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

3、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依下列程序产生:

(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

(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

(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

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

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

6、 月  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