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48号)有关要求及丹东市扶贫办、财政局《丹东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5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省、市、区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扶贫等资金使用以及由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开发项目均实行公告公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四条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高脱贫实效。

(二)坚持分级、分类原则。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坚持真实、及时原则。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所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时间及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带贫减贫机制情况。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对口帮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实的项目,要公告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减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四)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年度区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对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区、镇、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实现情况。

(六)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或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七)脱贫攻坚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攻坚规划。

(八)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对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村、镇、区三级进行公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区级进行公示。

第六条区级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区扶贫办要对经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贫困村摘帽、贫困户及其人口脱贫)予以公告;对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在入库前后分别进行公示和公告;对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及安排情况予以公告;对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年度未,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二)区财政、扶贫部门要对区级出台的扶贫资金管理相关政策予以公开;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到账情况予以公告;对年度区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区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对贫困户(贫困人口)脱贫予以公告。

第三章公告公示的方式

第七条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

(一)区级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镇、村、屯公开栏(墙)或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便于群众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特别是实施的基础设施类项目、规模扶贫产业开发项目等项目,必须按照“一项目一公示”的原则,在项目实施点设立项目公示标志牌。

(三)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鼓励各镇各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贫困户及其人口,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贫困户及其人口,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

第四章公告公示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强化公告公示管理。要建立档案备查,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资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

第十条增强公告公示实效。要重点做好镇(办)、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示公告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扶贫重要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

第十一条畅通公告公示举报渠道。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告公示单位要认真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同时,扶贫部门要负责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及时公开,积极做好相关舆情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