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部门信息,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民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公开的事项,要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知情和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一)向社会、群众公开的事项。重点是与民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事程序,主要有: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救灾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物分配使用;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军休干部安置、退伍安置、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区划地名、边界管理、儿童收养、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发行彩票所筹福利金管理、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农保资金管理、水库移民扶持等各项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办事程序;行政审批审核的法定依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民政部门的工作纪律、廉政勤政规定、监督措施等。

(二)在本级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重点是事权、财权、人事权的公开。事权公开主要包括本级民政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运行过程;财权公开主要包括本级民政机关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重要物资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情况等;人事权公开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轮岗交流、干部考核和奖惩、公务员录用等工作运行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局各股室办事公开的重点内容、民政事业单位向社会、群众公开的事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服务项目和服务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人、群众投诉方式和反馈制度等。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事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干部选拔任用交流情况及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有:干部职工大会、专题通报、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监督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政务听证会、通报会、咨询会、新闻媒体、便民手册等。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途径

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周知或参与的事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公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程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公开要按照“相关科室提

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有关科室公开”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容进行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