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决策规定,细化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区纪委《关于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实施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具体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审计工作年度项目计划和工作部署,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依法行政、保密等工作的年度任务;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年中研究其他重要工作;年终进行工作总结以及年度考核评优等。

3.对被审计单位较大额度金额的处理、处罚;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

4.机关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5.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审定。

6.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开工作。

7.协审机构入库认定工作。

8.审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确定和调整。

2.中层干部正职及副职的任免。

3.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

5.上派下挂人选的确定。

6.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政府采购,重大的、成批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项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处置等。

2.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安排和调整。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全局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一仟元以上(含一仟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协审费支出。

4.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1.对重大决策问题,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办公会做出决策。

2.对中层干部的任免、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和股级干部的任免轮岗等人事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集体投票、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廉政预审、公示等规定程序后,由局党组会决定。

3.重大项目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对1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须拟支出计划或相应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实施。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协审费的收入、支出情况需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在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3.凡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4.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通知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7.严格实行党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示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集体研究决定,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弄虚作假、骗取集体做出决定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对个人或集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对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按程序报上级组织处理。

五、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暂行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区审计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