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基础及现实需求研究

□ 作者:1、河南财经学院 2、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谢香兵1、2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上市公司的权力设置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潜在冲突出发,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基础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的现实需求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模式 制度基础 现实需求
  
  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这就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有名无实、董事的职责不清等状况使他们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
  实际上,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对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如果不具备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只会流于形式。因此,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环境保障和理论支持就显得重要和紧迫了。
  
  我国独立董事引入的制度基础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必须具备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则决定于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要求
  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归纳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模式。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英美等国的单层董事会、德国的双层董事会、日本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模式。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与日本类似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模式。我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但是,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很大,而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从功能上看,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大陆法系的双层制模式,在公司机关的设置上考虑到了分权制衡的因素。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享有部分决策和管理的职能,而对董事、经理等经营阶层进行监督的职能赋予了监事会。但实践中,监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雇员,在权力设置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之下,因而缺乏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监督需求和动机。
  所以,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权力设置与单层董事会制度类似,因为只有董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然而,我国《公司法》和监管机构都没有要求公司建立一般单层董事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我国股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缺位的有效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的潜在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等国,在这些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公司内部治理以发挥董事会的领导核心和监督作用并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高报酬计划为特征,而在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普遍。从理论上分析,“单层董事会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与“双层董事会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相似,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由于我国转轨时期行政力量发挥着“超市场”的作用、国有股权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楚以及多年改革形成的“路径依赖”,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突出问题是董事会的空壳化,虽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强化董事会,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特有条件下,且独立董事由于其自身的能力、独立性、激励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只好充当“空壳化董事会”。
  从外部公司治理看,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等国,其基本特征是实行外部市场导向型的公司治理制度,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且具有可流通性,外部市场(包括股权市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借贷市场)较为完善。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并不热衷。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国家外部市场相对不发达,公司治理以内部治理为主。从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条件来看,无论是股权市场、借贷市场,还是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并未为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足够的支持。这一系列的制度背景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要求并不吻合。因此,至少从目前来看,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可能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需求研究
  
  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违规事件
  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市场容量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就一直伴随着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甚至造假。从开始的琼民源、银广夏到现在的科龙事件,无不是此类公司的代表者。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而演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明显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在2003年11月里,先后有近10家上市公司遭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接受证监会的立案检查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尽管上市公司造假的原因及动机诸多,但其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则是其重要的原因。在我国现实状况下,要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达到完善,只能在公司内部引入独立、公平、公正的内部独立董事。
  股票市场功能转换
  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起步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融资压力“逼”出来的,对高负债而又需资金的企业来说,通过资本市场会多一条融资渠道,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建立,其初衷就是为了让国有企业上市以筹集资金来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把股票市场看作是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一种办法,而不是把它当作使有限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企业。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故有的制度起点缺陷及由此衍生的种种制度缺陷日益明显地表露出来,而当这些缺陷的危害性达到危及市场本身存在基础的程度时,市场的规范化转变和功能转换就成为必然的选择。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症结在于由市场形成动因造成的上市公司行为的非市场化倾向,即在一个主要由国有股“一股独大”、根本产权状况与传统国有企业并没有本质差异的市场群体构成的市场中,市场的缺陷是无法通过外部环境的改造或某些具体规定的出台而得到根本性改变。
  要实现市场的规范化,首先必须以上市公司为代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如果说国有企业改革是改革工程的“重中之重”,那么实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导向化和合理化就是一个核心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正是基于这一立足点而进行的一次制度创新。就股票市场看,这一制度创新是市场向规范化和成熟化迈进的一大步,使市场纠正其既有缺陷和扭曲、推进自身良性发展的一次尝试。而就上市公司乃至整体国有企业来看,这一制度创新则是其实现内部转机建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带有过渡性质的开端。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理论上说,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具有终极约束权,它体现在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从而决定公司的发展,约束经理人员的败德行为倾向,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及使公司经营方向朝着增进股东权益的方向发展等方面。如果说“用脚投票”机制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经营者的主要约束机制的话,则“用手投票”机制更多为大投资者所使用。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这一最重要机制缺失,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最严重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因历史性原因,不可流通的国有股(包括国有法人股)在整体股本结构中占据控股地位。并由此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当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实际掌握公司的最终决策权时,一切外部股东的监督约束将尽归无效(张亦春,2003)。何浚(1998)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绝对控制和相对控制之和占公司样本数的90.6%。
  针对这一状况,证监会及有关决策部门推出了一个替代性制度安排的构建,以期能实现用手投票机制的实现,这便是独立董事制度。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结构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从股东(投资者)层面看,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一个整体上或很大程度上由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义务及维护股东利益,代理成本将很高;而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并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来监督、约束公司的管理层。其次,从公司层面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西方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拥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作得更好。最后,从社会层面看,有利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独立董事制度使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从源头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从而对投资者的信心和上市公司的价值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除了期望发挥这一制度本身的固有作用外,还有基于我国的特殊原因。如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的缺陷在于实际所有者缺位、大股东“用手投票”机制缺失、“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这一缺陷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很难得到完全纠正,可以说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明晰,则必须实现国有股的完全可自由流通。而鉴于目前国有股存量的巨大规模,要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合理的规划和渐进的过程,其合适时机、合理方式的选择、社会效应的逐步消化以及由这一运作所带来的各利益集团的资源重新分配等诸多因素,都需要十分慎重地加以权衡。在这样一种市场亟待规范,而市场规范化措施却难以一蹴而就的条件下,决策层的唯一选择显然就是寻找适当的制度替代方式,以期在推行规范化措施条件成熟之前对既有缺陷进行模拟性质的矫正。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在大股东缺失、对内部人控制无法依靠通常途径展开条件下推行的一种制度替代,其根本作用在于当真正所有者缺失的状况下实现用手投票机制。
  
参考文献:
  1.张亦春.体制转轨、制度创新与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经济逻辑分析.当代财经,2003.2
  2.阎达五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缺陷与改进.经济研究,2003.11
  3.胡勤勤,沈艺峰.独立外部董事能否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世界经济,2002.7
  4. 沈艺峰.独立外部董事:若干学术观点.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10
  5. 杜晓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障机制 [J].经济问题,2002.1
  6. 娄芳,原红旗.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改革,2002.2
  
作者简介:
  谢香兵(1979-),安徽安庆人,河南财经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