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烟草专卖局纷纷举行零售户合理化布局听证会和专卖查处听证会,确保烟草专卖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渐形成。为解答零售户和消费者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疑问,本版特刊发此文。
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上表现为法官判案时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在行政上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的辩护权利。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听证。在美国法律上听证不仅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还包括在美国宪法正当程序之中。在美国,行政机关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内容包括不同的因素。在标准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具有下列权利:
1.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主持人的权利;
2.得到通知的权利,通知中必须适当地说明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问题。
3.提出证据(包括言证和物证)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4.通过互相质问及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
5.请律师陪同出席的权利;
6.只能根据听证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
7.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
前述为正式的听证程序,但正当法律程序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只要求适合案件性质的听证形式,目前美国正当程序条款适用范围正在扩大,决定正当程序的内涵须综合衡量涉及利益。
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法则有三要素:在公正的行政法庭前听证(听审)的权利;获悉指控的权利;就指控进行答辩的权利。三要素被归纳为两句法谚:“任何人不得自断其案”和“两造兼听”,发展到现在就是公正、公平两原则。虽然法国宪法没有正当程序条款,但是法国行政法向来注重公共利益,强调依法行政原则,法院逐渐发展出类似英国自然正义法则的“防御权”。
我国《行政许可法》既规定了立法程序的听证,也规定了许可程序的听证。《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专门以三个条文予以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了依职权听证的情形,第47条规定了依申请听证的情形,第48条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
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该规定实质上界定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为正式程序的听证程序,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也奠定了案卷审查主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