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大家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释义,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 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 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条例》的总体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采用,进口起重机械的管理,现场制造的管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外包和购买的要求,改造的要求,吊、索具的管理,承租使用,(分级管理问题、流动作业设备的管理)旧设备管理和拆卸过程的监管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

  和条例相辅相成。在条例下边是部门规章,再下边是技术规范,形成法规体系。

  04年6月份组成了规程的起草组,11月份形成草案,05年的5月份征求意见在网上,06年10月份送法规司,11月形成审议稿报,于07年6月份公布实施。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大的是条例-各个《规则》已经制定,按上位法执行,再修改完善下位法TSG系列完善。纳入本规定对条例进行细化和完善。进一步细化,本规定对条例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细化。主要有八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

  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生到死的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 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共分7章46条,本规则细化了条例8各方面的问题

  1、分级管理有关规定:谁核准谁发证,但除A级以外的 还是由省级审核但由总局发证。现在的 条例修正案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待批。

  2、细化了 制造许可的延续和换证时间。

  3、细化了产品出厂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增加了 已项内容就是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

  4、细化了改造的条件要求:12条规定要求企业由制造能力。

  5、细化了告知要求:对告知书由了具体要求,对流动的设备对使用所在地申请检验。

  6、细化日常维护保养的要求:

  7、定检周期和再重新使用地检验并报注册地的机构,如果安装另论

  8、报废:必须解体。

  新设了10个要求

  1、 对设计进行了要求(第6条):

  2、 制造环节有关现场制造的要求:不可拆分和运输超限

  3、 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要求:至少自己制造一件,即使要委托由资质的单位

  4、 注销和使用登记的要求:流动作业要在产权所在地进行登记,异地使用的、未重新安装的只是进行定检、重新安装的要进行安装监检

  5、 钓具和索具的要求:第20条规定

  6、 旧起重机械使用要求:要使用必须满足4个条件(原注销单位的注销证明、新的、检验报告、非首次使用而且产权发生转移的设备)

  7、 出租设备的活动管理(只是对设备,如果和作业人员一起不作为出租对待)

  8、 对拆卸作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取得安装许可资质的方可进行作业,否则视为违法

  9、 法律责任

  10、 对改造维修活动进行了定义: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调整范围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是按照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七个环节进行调整。其中,制造环节包括设计文件的采用,使用环节包括承租和拆卸活动。

  (二)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本规定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的管理要求。

  鉴于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协商,正在联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没有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进行规定,已经由了很多的规定和规范进行了相关的要求。

  对制造的相关规定:第8条进行了明确,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机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问题:最近国务院新出台了《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分为4级,各级政府和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时国务院页规定除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我们有权进行处理。但2号另要进行修改,把程序要明确规定

  有关13号令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施后,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其他的 13号令依然有效。

  许可证有效期的界定: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若没有提前6个月,行政机关保证应该受理但没有义务保证证件期满前换证,但届满和没有换证期间企业不得生产,否则按无证处理;若期满后再提出按新办理证件。

  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被许可的生产场所的要求 (无证制造还是超范围制造的问题):应该按第34条进行处罚,而不是按无证处罚。

  起重机事故层出不断、愈演愈烈,占到整个特种设备的一半左右,其中两工地站一半。01年的沪东船厂也是32个人,今年的铁岭事故是建国以来冶金的最大事故。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没有涉及到设计,因为条例中就没有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职责分工的规定。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制定相关规章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制造

  第二章共8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及换证的要求;采用设计文件的要求;整机和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制造场所的要求;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要求;出厂随机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规程侧重的是技术方面的,比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规定侧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分级管理的要求。

  (一)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的制造单位,应按《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起重机械定义和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范围,取得制造许可。不得无证制造、超范围制造。

  仅用于研制开发,且不销售、不投入使用的新产品样机制造行为,不作无证处理。

  (二)按现行规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两种方式。

  制造单位许可分为A、B、C三个级别,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首先制造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再由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A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B、C级的由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最后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公告。目前拟对《条例》进行修订,准备在《条例》修正案中将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A级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B、C级由省级质监局审批发证。

  型式试验许可程序是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首先制造单位(进口起重机械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商)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经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最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公告。实施型式试验许可的产品目前有: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

  起 重机械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现有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各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等。按照目前法规体系的设置,下一步拟对《机电类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进行修订和完善,单独制修订出《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五条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

  现行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因为换证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准备、制造条件审查、汇总上报资料(提前一个月)等工作,为了避免制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时不能及时获得新的制造许可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特别强调制造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根据行政许可要求的时限推算,正常情况下,制造单位应当提前11个月向受理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造单位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增项或升级申请的,应当优先保证换证。

  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xx]220号)规定: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约请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因此,制造单位必须在换证申请受理后,有效期届满11个月前(含整改最长的6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3个月)内到达现场进行评审。在满足上述时限要求的情况下,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完成鉴定评审,并汇总所有资料上报到审批机关。由于制造单位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制造单位负责。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后果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

  “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是指换证审查完成后,并且汇总的评审资料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制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期换证的,新证有效期按原证书有效期顺延。由于鉴定评审机构没有按时上报资料,责任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计算。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到新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原许可证范围内起重机械制造。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

  起 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和设计文件非常重要,在发达国家是非常重视的。起重机械设计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进行控制。只是作为起重机械制造环节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在《条例》中对此没有实施行政许可,如未对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要求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等。根据行业的统计,在造成塔式起重机事故的技术性原因中,有30%左右是由设计制造遗留隐患造成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因设计原因造成事故的,也时有发生。如××重型机器厂自行设计制造的一台16t全 液压三节箱形伸缩臂式汽车起重机,在交付进行型式试验过程中,第二节臂与第三节臂搭接处发生弯折,造成该起重机报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设计计算时只考虑了弯曲应力,而没有考虑剪切应力和局部挤压应力的共同作用,箱形臂架的腹板厚度设计薄了,造成局部失稳导致伸缩臂弯折。类似案例还有很多,为此本条对制造单 位采用的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察和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制造监检机构对其符合性的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规定。

  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xx]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首台投入生产的;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一)在目前规定两种制造许可方式中,都需要对起重机械产品或部件进行型式试验。

  在制造单位许可中,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制造单位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不再按参数向下覆盖的原则进行,而是按照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首台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在型式试验许可方式中,特殊类型起重机械、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也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并且规定不同的型号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型式试验许可程序合并进行。

  (二)进口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申请由制造商和其代理商共同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八条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

  (一) 背景情况:目前行业状况,存在不在许可场所制造的现象,没有按规定办理,带来的后果是整个行业不规范,企业之间不公平,所以依据条例制定本条,目的是规范异地非法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在制造许可证上明示的制造场地内制造(除非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的要求,下述),许可证注明的 制造地址可以是单位注册的地址(场所),也可以与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查处时以许可证制造地址为准,一个单位申请取得许可证,要满足一地址一体系对应一个许可证,或者一证一体系对多地址的要求,不能一地址一体系对多证,不能多地址多体系对一证。

  (二)结构不可拆分的起重机械是指由设计图样规定的整体铆焊接结构、拆分后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如大型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的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组成的大型起重机械(螺栓连接的除外);运输超限是指结构超出铁路、公路和水上运输部门关于荷载和构件尺寸的限制。考虑到起 重机械行业现状,确有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情况,本条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允许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使用现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范围内或附近)进行制造。目的是防止制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等种种原因,不顾安全,无限制地在用户所在地制造起重机。

  (三)现场制造的起重机制造过程要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除对所制作产品的质量进行制造监检外,还应包括对制造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工艺装备、现场的条件及质量管理控制状况进行确认,以确保起重机的制造质量。

  现 场制造的起重机械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如果监检项目范围内的一部分在许可的场所制造,按照就地监检原则出具监检证明,由制造单位交使用现场所在地监检机构。其中起重机械的外协件、外购件(主要受力结构件除外)、配套件按采购处理,由现场所在地的监检机构确认。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外包或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即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通常情况下起重机械整机包含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譬如桥式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梁,门式起重机则包括主梁和支撑腿,塔式起重机包括吊臂(含平衡臂)和构成塔身的标准节,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副 吊臂,门座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副吊臂和支撑腿,升降机中的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构成导轨架的标准节,铁路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主吊臂。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不适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适用。

  委托加工是指本制造单位(委托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主要受力结构件设计图样,委托其他单位按设计图样进行加工制作的行为;购买是指制造单位购买由另一制造单位制造的符合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买卖行为。

  本 条第一款是指不得把构成单台起重机械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也不得全部购买。至少有其中的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譬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则可以委 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

  (二)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规定。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加工制造能力是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制造能力的基本体现。考虑零部件加工专业化分工发展的趋势,同时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生产力水平、市场经济不完善等因素,允许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主要受力结构件。但同时要求委托加工和 购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由具有与所制造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同级或以上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

  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由委托方负责。

  委托加工或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监检,由委托单位事先通知受实际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并将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监检证明交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监检机构,最终由委托方所在地的监检机构出具整机监检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出厂时应附有的设计文件的规定。

  附有设计文件的目的和作用。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TSG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出具的监检证书。

  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指相同型号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三章共5条。本章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明确了取得许可的有效期;明确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和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资料交接事项。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的规定。

  (一)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规定执行。对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持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人员、设备、检测仪器等方面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相关 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保证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条例修正案中对分级管理进行调整,明确规定国家总局和省级质监局的审批权限。

  (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向下覆盖的原则,即取得高级别行政许可的单位可进行同级别或者低级别许可项目的活动。

  (三) 原则上起重机械的改造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改造的单位不一定要有起重机械制造资格,但必须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的能力,即改造单位的基本条件应满足起重机械制造许可中有关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如人员、场地、设备、工装、检测手段、技术文件等。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期限,以及换证复查的基本程序规定。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单位不得再从事制造活动。

  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后,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许可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调到期而未获得新证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不得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视为违法行为。

  三、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没有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而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后果自负。

  参照制造要求

  第十四条 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中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手续的要求。

  一、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要一次性向告知单位说明问题;对违反规定已经开工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总局[20xx]206号文对告知有具体规定和解释

  通过告知,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查安装、改造、维修的起重机械是否为合法生产的产品,审查通过安装、改造、维修是否会降低安全性能,便于及时安排现场监察和检验工作。

  三、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从事安装的单位地点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

  重新安装的定义,流动作业的定义,如大型流动起重机接臂不算、建设项目用的门吊

  四、接受告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是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实施监督检验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前,应当首先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监检机构受理时应核实告知是否已送达。

  二、施工单位提出的监督检验申请应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送达、挂号邮寄、传真等形式办理申请,并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三、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选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四、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五、重大维修的定义见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不在本规定定义的重大维修概念范围内的维修活动可不用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竣工验收后资料移交的要求。

  一、施工验收的定义按条例释义(P56)

  二、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资料,隐蔽工程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

  三、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第 四章共12条,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义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或报废时应当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应使用经过制造许可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配备符合安全 要求的索具、吊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按要求使用旧起重机械,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对应当报废的起重机械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随时消除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和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发生的起重机械事故。本章特别对流动式起重 机械的使用登记、起重机械使用变更和报废、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流动作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旧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租赁、拆卸、报废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需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为全面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的使用一直是安全监管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落脚点。20xx年至20xx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了包括起重机械在内的在用起重机械普查登记和专项整治活动,基本摸清了截止到当时,在用起重机械的分布、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使用操作、安全管理及运行状况等底数,为有效地实施日常现场安全监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旧起重机械的逐步更新,新购置并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快速增多,为 了准确掌握辖区内新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从而通过建立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当前所有在用起重机械实施科学有效地监管,我国通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立了对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使用登记的基本制度。通过登记,还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可以使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建立联系,掌握使用管理有关情况,便于日常安全监管。

  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做到:

  1、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2、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

  3、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4、使用单位应填写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制造监检证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操作人员资格证、有关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供登记机关验看用)。

  5、接受使用登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使用登记,建立档案。

  (二)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应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区别于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根据需要,跨使用登记区域作业场所进行施工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重新安装起重机械,如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另一类是需要重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

  对于流动作业的这一部分起重机械,由于其本身的工作特点为不固定在一个地方使用,按照传统固定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登记办法,容易造成各地重复登记或者漏登,不利于准确掌握设备底数,不利于安全监察,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为统一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的规定。

  (一)原使用单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根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xx]57号)的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指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或具有一年以上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个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是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由甲(原使用单位)转移给乙(新使用单位)的行为。

  设备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变更前的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并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

  (二)新使用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注销证明,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如果新使用单位接收起重机械后不再投入使用,如拆解后用做其他用途或废弃,则新使用单位不必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规定。

  为了准确掌握实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正确信息和状况,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再继续投入运行、需报废的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一般应在设备报废30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七个方面义务的规定。

  (一)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使 用合格的起重机械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最基本条件。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均经过了厂房、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具有必要的制造水平和能力,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合格,就从源头上就把住了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质量关。因而,使用 单位购置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合格的起重机械、正确进行安装,在出厂和投入使用前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才能有效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二)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起重机械使用、运行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由 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能 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起 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起重机械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要求考核,以 保证安全运行。但是起重机械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许多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作业人员具体操作的起重 机械品种型式和性能状况,结合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作业技能水平,保证其全面掌握从事作业的起重机械的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从而做到安全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起 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投入使用时间长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容易腐蚀、疲劳损伤,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机械部分容易磨损、电气部分容易老化。定期检查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可 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起重机械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 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应进行一次。另外,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必须加以记录。使用单位应有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起重机械吊具,是指用于将需要吊运的重物与起重机械承载钢丝绳联结起来、以实现吊运目的的起重机械部件的总称,如起重机械吊钩、抓斗、电磁盘、各种专用吊具等;

  起重机械索具,是保证吊具与吊运重物有效联结的辅助设施的统称,如用于捆绑重物并联结吊钩的绳索、链条等专用工具等。

  从历年来的起重机械事故统计看,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索具、吊具的断裂、损坏、脱落等直接原因造成的,因而,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必须加强索具、吊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控制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为 了在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正在运行的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实际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在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 程序以及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的计划和安排;同时,要按照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一)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使用管理有关纪录和使用登记资料等三个方面。

  1、 证明起重机械本身质量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 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要做好纪录;对一些重大维修,应该由负责维修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起重机械基本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 了起重机械本身安全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性能保证。

  2、 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将由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进行记载,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检查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 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纪录。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使用登记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明和有关证书等。保存好使用登记资料,能够证明该起重机械的合法身份,也便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建 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部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 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地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原始档案集中保管,也可以说是一种办法。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规定。

  (一)关于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

  我国沿用国外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规定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就目前看,除升降机类定检周期为1年外,其他纳入监管的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均为2年。关于各类起重机械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定期检验周期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设定。

  (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定期检验

  做 好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环节,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起重机械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缺陷,或原来存在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新的缺陷,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起重机械能够安全运 行。

  为了保证能够按定期检验的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保证到期时起重机械能够正常使用,不影响使用单位正常的生产活动,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上一周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定期检验规定

  对 不需要重新安装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验;对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外,如果属于定期检验的,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应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属的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新一轮定期检 验。

  为使该起重机械的原登记部门了解设备安全状况和定期检验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定期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

  本条与第十八条相联系,第十八条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使用登记变更,本条则是针对起重机械产权转移给新使用单位后的管理。

  旧起重机械是指非新制造出厂首次投入使用的、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旧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新的使用单位对该起重设备原来的使用状况和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对潜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如果不通过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加以控制,贸然使用将是很危险的。

  旧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的要求共四款,必须全部具备。

  1、原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交新使用单位,由新使用单位持注销证明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新使用单位无原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而投入使用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2、新使用单位在旧起重机械重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是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七项内容。原使用单位在变更时应将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4、监督检验(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均是指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如旧起重机械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投入使用的,应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如不需要重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即投入使用的,按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释义】本条是对起重机械承租使用的管理要求。

  承租使用是指只租用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不含作业人员)并投入使用的活动。由产权单位提供起重机械以及作业人员的属于提供服务范畴,不属于本条所指的承租使用范畴。

  通常承租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由起重机械制造厂制造的专门用于租赁业务的起重机械;二是原使用单位闲置的起重机械;三是承办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或个人。

  承租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承租单位应当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起 重机械承租使用不得进行的三项活动:一是承租使用单位不得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二是不得承租使用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 械;三是不得承租使用没有经过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违反本第第二款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

  案例:在起重机械承租使用过程中,因出现人身伤害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有发生。如:20xx 年12月8日,个体户李某在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海庙港停泊码头吊装扇贝作业过程中,轮胎起重机吊臂的变幅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吊臂坠落,砸中船上4人,导致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重伤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原因为起重机操作员在明知吊臂下有人的情况下,违章进行起吊作业;同时,起重机变幅钢丝绳磨损受损 严重,超载起吊后引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的要求。

  起重机械拆卸是与起重机械安装相对应的独立活动,是指因工作需要(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移装、报废等)原因,将使用后的起重机械进行拆解的作业过程。

  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拆卸的起重机械相对应的安装许可资质,如拆卸B级桥式起重机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B级或以上级别桥式起重机的安装许可证。本条款是倡导性条款,不作为处罚依据,但是拆卸施工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拆卸作业的安全负责。

  本条第二款是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的要求。施工前,必须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拆卸过程的安全。违反本条款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罚。

  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拆卸方案)应当包括针对该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的技术措施等内容。

  拆卸案例:湖南省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报废的规定。

  起 重机械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必须予以报废,否则易发生事故。关于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规定,有的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计单位作出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通过检验,检验检测单位也会根据一些规定和常识,根据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 许运行的结论,是否报废应该有使用单位决定,但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如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

  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的报告规定。

  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导致发生事故。对于发生的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共4条,明确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依据及监察对象、内容的规定。

  (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除此之外,还有由总局颁布的其他涉及起重机械的规范性文件,如《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

  (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对象。

  安全监察的对象主要有以下6个: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内容。

  1、 按照《条例》规定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施许可,对其开展的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监督检验。

  2、按照《条例》规定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含承租单位)实施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登记、定期检验和注销,并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3、按照《条例》规定对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核准,对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4、对投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及个人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活动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原则的规定。

  (一)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二)严格禁止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或执法活动中,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安全监察时对所发现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报告制度的规定。

  由 于起重机械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需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部门等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有些起重机械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处理, 仅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方面还不能完全的解决,需要借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才能根本解决。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事故处理的原则规定。

  (一)近年来,全国起重机械事故频繁,有不断上升的趋势。20xx年8月1日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谷拉水电站发生起重机倾翻,造成14人死亡和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20xx年9月3日,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公路分建段工程工地发生履带式起重机倾覆的重大安全事故,致使5名在脚手架上配合起重作业的人员受伤,其中2人 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保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事故调查的权利,是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不可或缺的一项职能,在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定”方案中已明确;同时履行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权,也是提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权威性、强化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把起重机械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程度。

  (二)做好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可以从中找出监督管理特别是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规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如云南8.1起重机倾翻特大事故经查明,原因如下:1、现场作业指挥人员临时改变原来起重臂支撑于地面的作业方案,未经论证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起重机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另该设备为五十年代制造,已属报废设备,施工单位擅自启用安装,不向当地质检部门办理有关告知手续,不经质检部门安装监督检验,不办理使用登记,违法使用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对发生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事故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分工、处理程序和结案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共9条,明确了起重机械生产、使用、检验、监察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设计文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而不是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不需要进行设计鉴定,其设计单位也不需要资格许可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必须经采用并用于制造才构成违规事实。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影响程度、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同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制造单位在其制造许可证明示的制造场所或使用现场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起重机械制造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1、起重机械的制造原则上都应在制造许可证明示的制造场所进行;2、确有必须到使用现场进行制造的,必须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条件;3、在除上述两种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起重机械制造构成违规事实。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如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同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制造的行为以及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机构件部分委托给无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机构件并用于制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整机制造单位,而不是受委托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1、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制造的行为,这里有三种情形:(1)全部委托加工(2)全部购买(3)部分委托加工,其他购买,没有一件是经制造单位自己制造加工的;2、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机构件部分委托给无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机构件并用于制造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全部委托或购买的起重机械受力结构件、部分委托给无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机构件只有用于了制造才构成违规事实。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违规情节轻重(屡教不改、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同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原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行为主体是原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而非新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为变更后的30日内。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同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新使用单位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新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后,新使用单位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1、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起重机械行为主体是新使用单位;2、在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况下,新使用单位即使用起重机械就构成了违规事实。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同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租使用未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承租使用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承租使用未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法律起重机械的行为。

  认定违规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承租使用单位只要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承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况,或正在使用这三种起重机械都可认定已构成违法事实。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同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即进行施工、拆卸中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为起重机械的拆卸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拆卸中未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除上述七条以外的其他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要求,如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出厂文件不齐全的,未办理开工告知就施工的,未申请进行监督检验的、未办理使用登记就投入使用的等违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二)因拆卸不属于安装行为,即使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也不宜按照《条例》适用于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相关要求和罚则对其进行处罚。但因此造成严重事故以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以及实施监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是指: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存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七项违法行为。即:

  1、违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2、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5、对依照《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6、发现有违反《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7、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具体处理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共5条。说明了起重机械的定义,改造、维修、重大维修等的含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中起重机械定义和范围的说明。

  国务院批准的目录:国质检锅[20xx]31号《特种设备目录》

  本条按照《条例》中有关起重机械的分环节管理模式,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上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改造、维修和重大维修含义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操作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或授权的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法定检验机构。

  (二)有关规定:70号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实施时间的说明

  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起重机械相应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