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
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在烟草专卖执法中,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工作缺乏责任心,不愿意做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对案件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只要当事人承认了就处罚结案。事后当事人一翻供,我们的处罚决定就失去了依据,必然引起诉讼。
5、不按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要程序制度,其意义在于当事人在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给其一个更为公正、完整的申辩机会。这个制度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行政执法程序所采用的一项先进制度。当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的主要表现是有的单位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以各种借口不举行或拖延举行;有些虽然举行了听证,但往往是案件的调查人员自行主持听证程序,无法实现防止执法人员偏听偏信的听证目的,使案件处理难保公正、准确。
6、先调查,后立案。有些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运用一般程序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立案审批手续没有履行,而是由执法人员先行调查,后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这是典型的违反程序的行为。更有甚者,先下《处罚决定书》再进行调查取证,这不仅违反了执法程序,而且直接违反了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7、乱扣乱罚。有些专卖执法部门执法目的和动机不正,对过境卷烟先查扣,再找问题。他们除了查准运证,还要查付款方式、货款来源、营业执照、税务发票。
8、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尺度不统一。这种情况在执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处罚措施的选择和尺度把握上随意性较大,同样的情况处罚起来时轻时重或你轻我重,造成当事人对我们产生不信任感,给今后执法带来了严重阻力,影响我们的执法形象。
9、执法主体不合法。根据打假打私任务和市场管理任务的需要,我们组建了烟草专卖稽查队伍,招聘了不少稽查人员。对这些招聘人员,国家局明确要求只能协助执法,不能单独执法。但是,有的地方就是不执行,不仅招聘人员单独执法,而且还有少数单位领导认为专销结合就是管销不分,让销售网点的人员也穿上专卖制服去执法。
10、案卷不规范。案卷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全面体现,一旦引起诉讼,案卷又是主要的诉讼证据。所以制作案卷,规范案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有的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的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该记录的不记录,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理由,该备案的不备案,该签字的不签字,该当场办手续的不办手续。甚至有的只要当事人接受处罚,就先处罚,后补办有关手续,这些情况不仅严重违反程序,而且还使案件的查办陷入混乱。
以上我列举了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10个问题,有的带有普遍性,有的在一些地区表现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解决,执法水平就提高不上去。法规司、专卖司下一步准备联合进行执法检查,特别是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地区是检查的重点。对查出问题严重的,稽查队要撤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不合格的就要调整,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执法水平才有大的提高,才能带好队伍,完成我们所提出的任务。(本文根据赵振林司长在全国烟草行业省级局专卖处长、法规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整理,未经本人审阅。题目为编者所加。)